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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月24日获悉,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印发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合理调整评级要素;优化监管评级级次;完善评级流程,设定动态调整环节;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强化分级分类监管。
《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提升分级分类监管质效,有利于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积极发挥特色优势,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记者注意到,在评级要素方面,《评级办法》将“管理质量”评级要素与公司治理评估内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并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个评级维度,分值权重分别为20%、15%、30%、25%、10%。
这一变化将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性和有效性,同时强调了金融科技的重要性。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评级办法》形成了更加鲜明的监管导向,鼓励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重视公司治理、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强化资本管理,增强专业化经营和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信息科技管理水平。
此外,在优化监管评级级次方面,《评级办法》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评级办法》还完善了评级流程,对在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参评金融租赁公司出现重大情势变化,或监管机构发现未能掌握的对监管评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等情形,可以进行动态调整。
未来,金融监管部门还将强化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强化分级分类监管。
“监管评级结果是金融监管部门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监管工具。”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按照“高风险高强度监管、低风险低强度监管”的工作思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动态调整监管强度、配置监管资源、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据介绍,监管部门在办理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调整业务范围、机构设立、发行资本工具等市场准入工作中,也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重要的审慎性条件,支持监管评级良好的金融租赁公司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更好体现分级分类监管的监管理念。
“对于监管评级结果下降不再符合专项业务资质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暂停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专项业务。为防止暂停业务对机构经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年观察期,在此期间相关业务活动暂时不受影响,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有关问题抓紧整改规范,力争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恢复至相应级次。”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