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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试验并非只是贸易投资层面的制度调整,而是一场全方位、深层次的深度改革。只有纳入到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脉络之中,才能更好理解自贸区的战略意义和法治价值,特别是自贸区试验“自主性”定位的历史基础和体系面向。
在自贸区改革的推进过程当中,需要特别强化自贸区改革的“自主性定位”和地方自贸区试验的“自主权探索”,在各方面完善具体改革措施。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全面部署,自2013年以来自贸区建设工作得以稳步推进,自贸区创新实验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在谈到自贸区问题时更是特别提出了“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在我国自贸区改革措施推出五周年之际,有必要从法治建设维度对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实验进行总结反思,进一步明确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创新价值、制度逻辑、完善路径。
自贸区试验不只是贸易投资制度调整
自贸区试验并非只是贸易投资层面的制度调整,而是一场全方位、深层次的深度改革,具有重大的战略创新价值,对于推进我国的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全局意义。在理解自贸区功能价值和制度逻辑的时候,必须着眼于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大背景,定位于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的新格局,聚焦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在总结自贸区改革经验时,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突出强调自贸区的战略价值和法治意义,充分理解我国自贸区制度创新的“自主性”功能定位:
一是探索政府市场关系新结构。
自贸区的推出是试图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尝试,通过在特定区域推行全面的制度创新改革,优化市场运行机制、约束政府权力行使、改善政府调控效能,从而重新调校政府与市场的结构关系,消除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当中所面临的“制度性难题”,推动市场经济发展跨过“改革深水区”。我们不能只将自贸区改革视为某个方面或单向维度的改革,而应当将其视为对政府和市场关系整体性、全方位、深层次的重新调校,试图通过这些特定区域的创新试验为全国层面去探索政府市场关系的新结构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是探索新时代法治变革新机制。
在自贸区范围之内可以对既有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性创新”或者“变通性适用”,在不修改基本民商事法律的条件下改变既有的基本法律规则,根据市场经济深化发展需要作出“回应性调整”。这种在特定局域“变通适用”既有法律的作法是一种重大的法治创新。自贸区内“特别授权+变通适用”的特殊立法机制既可以为基本法律的修改或者调整积累经验,也可以为特定地域的市场机制创新提供合法性基础。实践经验也已证明,自贸区内这种法治调整机制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为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创新发展创造了新的路径模式。
三是探索新时代对外开放新模式。
自贸区政策的推出,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根据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根本需要和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内在需求作出的重大的战略部署和宏观决策,旨在从根本上优化对外开放的法律环境和制度构成,实现从“边境开放”到“境内制度开放”的有效过渡,为我国更好地参与全球竞争、促进经济转型、提升市场经济竞争力奠定基础。
四是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为发展中国家树立改革创新典范。
自贸区的建设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是相辅相成,一方面可以让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更为便利地在中国进行投资贸易,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建立更为密切的往来。中国自贸区的建设将会为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外向型经济并建设高水平、高效率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探索经验、提供范例。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自贸区的改革创新及其制度功能,不能孤立地加以理解,只有纳入到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脉络之中,才能更好理解自贸区的战略意义和法治价值,特别是自贸区试验“自主性”定位的历史基础和体系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