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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版权纠纷中,娱乐类作品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作品类型,涉及综艺节目、体育赛事和网络游戏的相关视频或画面等。那么,对此类作品的版权保护,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北高审理指南)对此作了指引。
综艺节目的“模式”和表达
综艺节目从整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宏观层面上的节目模式,二是具体落实节目模式的各类表达上的细节。
对于宏观层面上的节目模式的模仿,是不受版权法约束的,因为创意、主旨、思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以风靡全国的各类相亲节目为例,其模式大致为由若干女嘉宾和男嘉宾互相选择确定能否成功牵手,包括才艺展示、相互交流提问、最终选择等主要环节。宏观层面的综艺节目模式很有价值但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达成共识,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这样阐述:“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具体实施节目模式的各类细节,包括原创性的音乐、舞台美术设计、独创性的文字脚本等及其有机整合,这一层面的原创性内容受到法律保护,属于相应综艺节目制片方的个性化设计和表达,一般可以构成作品。而对现场综艺活动的拍摄,只要满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的定义,即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北高审理指南指出,“综艺节目视频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体育比赛和体育赛事节目视频
在对体育比赛节目的讨论中,人们经常容易混淆两个概念:体育比赛和体育赛事节目。所谓体育比赛,是指在统一的规则指导下,两个或两个以上比赛选手以夺取特定优胜目标为目的的竞技较量活动。所谓体育赛事节目,是以体育比赛为表达内容的通过剪辑、加工形成的视觉产品。
对于体育比赛的法律性质,世界上多数国家已经达成高度共识,即“体育竞技无版权”。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体育比赛的开展并没有事先安排好的“剧本”,比赛中双方运动员的具体表现、相互博弈都是无法事先预测的,由此产生的比赛结果也具有极大的随机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重复性,因此难以构成作品。
对于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的法律性质,则要具体考察其内容是否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对于一些充分体现了独创性的节目视频,可以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北高审理指南指出,“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独创性发挥受到限制的,则只能构成“录像制品”。例如,在“央视国际诉暴风公司”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清晰阐明,有若干个方面限制了该案中视频节目制作者对于画面表达的个性化发挥,具体来说:首先,纪实类的视听成果较之于非纪实类的具有更小的个性化选择空间;其次,在纪实类的节目中,直播类的较之于非直播类的具有更小的个性化选择空间;再次,在球赛直播类的节目中,其本身固有的摄制标准和满足观众需求的潜在要求较之无相关要求的其他直播节目具有更小的个性化选择空间。
网络游戏的静态画面和动态画面
根据网络游戏画面运行后的特点,可以分为两大类型。
第一大类型是静态游戏画面。此类游戏画面,是指那些由静态元素构成而没有动画的游戏画面。例如,某个表现深山幽谷的游戏画面,由山谷、凉亭、花草等构成。对于一个静态游戏画面而言,虽然由计算机临时调用数据即时生成,但其所调用的人物、建筑、道具等模型均由2D或3D图形构成,而这些三维图形本身就构成独创性较高的美术作品,因此作为一个整体,游戏画面无疑也构成以线条、色彩以及图形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北高审理指南指出,“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静态游戏画面符合美术作品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大类型是动态游戏画面。此类动态游戏画面,包括两类:一类指游戏程序中固定出现的某段动画,例如游戏的开场动画、背景动画、特效动画或者过场动画,换言之,无论玩家如何表现,只要触发了游戏的某个情节或场景,就会出现一模一样的事先设定的动态游戏画面;另一类是加入了游戏玩家互动的游戏画面,在这种游戏画面中,游戏玩家控制的角色可以任意走动、发动技能,从而在不同的地图位置完成游戏任务,此类画面只要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当然也可以构成作品。在作品类型上,由于动态游戏画面的“连续动态的图像”体现了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可以被归纳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北高审理指南指出:“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