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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顿“租金贷”市场乱象,9月29日,上海市住建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代理经租企业及个人“租金贷”相关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条件、代理经租企业须提示风险、加强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面谈制度等要求。
《通知》规定,无“住房租赁经营”业务范围、未经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加入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代理经租企业不得 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代理经租企业不得与未经国家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 贷”及相关业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订统一的行业标准,明确 允许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代理经租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通知》指出,代理经租企业利用房东房源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应当事先征得原始房东书面同意。代理经租企 业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个人“租金贷”产品,不得在签约前 收取定金或设置其它条件,不得收取与个人“租金贷”业务相关 的其他费用。个人“租金贷”贷款合同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分别签署,有关住房租赁租金贷款的内容不得出现在住房租赁合同中。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不得利用 个人“租金贷”业务沉淀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不得哄抬租金 抢占房源。
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应当符合国家 宏观调控政策,应当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应当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将授信审 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个人“租金贷”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应当结合申请人的收入、负债、支出、 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住房租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