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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今日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称,经调查,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两套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提供经纪业务,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朝阳区房管局决定对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分别处每套3万元罚款。
8月底有媒体报道,我爱我家存在违规转租公租房的现象,原租金1700余元的一居室公租房被转租后,租金高达4900元,通过中介租赁的部分租户却并不知情。
所谓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申请公共租赁房,具体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据住建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办法》明确,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