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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国际化再进一步 沪伦通监管规则将持续优化

2018-09-04 08:27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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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近日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监管规定》),明确了上交所和伦交所将以互发存托凭证(DR)形式实现两地互通。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深入推进,我国投资者多地跨市场组合投资平台正在形成。初期试点预计不会大跃进,关键是先将路铺好,之后跟沪深港通一样,慢慢扩容,因此不会出现“抽水效应”。证监会将持续优化CDR监管规则,包括对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制度要求作出完善。

沪伦通进入实推阶段

“沪伦通”是上交所与伦交所互联互通机制,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法律法规,发行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

“沪伦通是继沪港通、深港通后,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走向国际化的重大举措。沪伦通深化中英之间金融合作,有助于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高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以及提升我国证券市场国际竞争力。”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证监会就《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沪伦通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中金公司首席策略分析师王汉锋表示,继启动沪港通和深港通后,本次沪伦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加大对外开放背景下的又一举措,A股国际化再进一步。

“此次《监管规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中国存托凭证(CDR)制度建设正在稳步推进。”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孙金钜认为,东向CDR业务指伦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来沪市发行CDR,是沪伦通制度一大关键组成部分,需成熟的CDR制度体系作为支撑。此次证监会就《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是对包括沪伦通在内的CDR建设的制度铺垫,意味着CDR制度建设整体进程正在稳步推进,沪伦通将在CDR形成成熟体系后如期推出。

不会引发A股“抽水效应”

陈雳认为,沪伦通是上交所与伦交所之间的互联互通,两国投资者可实现对跨境股票市场投资。它是双向开放的,不会在A股市场引发“抽水效应”。

“沪伦通东西双向业务允许DR与基础股票按既定比例互相转换这一制度设计是比较合理的。”陈雳认为,允许DR与基础股票按既定比例互相转换对证券市场自发调整DR供需数量是有利的,也可加强DR与基础股票之间价格联动效应,这项设计是有利于中国和英国股市互联互通。

具体来看,王汉锋表示,东向初期将为非融资型CDR,可跨境转换。西向融资型GDR(全球存托凭证)价格有上限要求。海外公司发行CDR的东向业务目前将采取非融资型CDR形式,即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这有利于避免沪伦通开通对当前A股市场形成融资压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东向CDR可跨境转换,该制度将使东向CDR与正股之间形成价格联动,也有利于避免沪伦通试点初期可能的炒作行为。西向GDR没有融资型限制,但规定发行价格按比例换算后原则上不得低于正股价格的90%。

王汉锋分析,沪伦通双向业务允许存托凭证进行转换,即对东向CDR而言,其跨境转换机构可申请对已发行的CDR进行兑回,将基础股份回流至伦交所;对西向GDR而言,沪市A股上市公司可选择在上市后6个月进行存托凭证兑回。

“根据《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伦交所上市公司在A股市场上只能交易,但不能从A股市场融资。”陈雳认为,这样可避免从A股抽取资金,不会使A股市场因融资而承压。这对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是有益的。沪伦通是我国第一个连接中国大陆和欧洲证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很多具体环节还需进一步探索和谨慎把控,在稳定基础上开放金融市场是非常必要的。  

监管要求将持续优化

根据《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证监会明确了CDR持续监管要求。原则上援引适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对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披露季度报告;基础证券发行人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如不涉及在境内发行CDR,按境外规则同步向境内投资者披露即可。

陈雳认为,2013年欧盟修改原本的季报规则,重新规定欧洲公司可选择半年披露一次业绩,对季报披露不做强制性要求。于是,一些英国上市公司都纷纷省去发季报这个环节。比如,2017年三季度,英国富时100指数中只有57家公司还在披露季报。 

陈雳表示,此次证监会规定既充分考虑到英国上市公司在英国不强制性出具季报的现状,又可帮助英国上市公司节省出具季报的成本,在季报这一环节上降低对英国上市公司发行CDR的要求,有利于简化英国上市公司加入沪伦通程序。

在试点企业选取方面,王汉锋预计,初期将选择部分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有国际知名度的大盘蓝筹作为试点。上交所表示东向CDR方面上市公司范围为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公司,且对上市年限和市值规模有一定要求,其目的是选取在英国市场流动性较好的公司参与东向业务。西向GDR方向,伦交所也欢迎上交所市值规模达一定标准的公司发行GDR。

孙金钜认为,据《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做市商因履行做市义务而持有境外基础股票及中国存托凭证的,不适用《持续监管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节关于境内存托凭证持有变动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东向CDR存在引入做市商机制的可能性。

陈雳表示,沪伦通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对于保护投资者来说非常必要。不同投资群体的抗风险能力有所不同,沪伦通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并不是限制投资者,而是更好保护投资者。一般来说,能达到准入门槛的投资者,其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英国股票和中国股票在交易规则、交易风险等方面有诸多差异,如沪伦通不设置准入门槛,这对于市场上一部分抗风险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来说是不利的。

责任编辑:储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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