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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深夜发文 两类外国人9月15日起正式可投A股

2018-08-16 07:50
中国证券报微信公众号.徐昭

原标题:证监会深夜发文!两类外国人9月15日起正式可投A股,首批覆盖61个国家和地区民众

8月15日22:19分,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称,正式发布《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进一步放开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权限。

自9月15日起,证监会将正式放开以下两类外国人在境内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权限:

一是在境内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

二是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

此前,证监会已于7月8日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报(ID:xhszzb)记者了解到,此次开放主要是为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保障外国人在我国的投资权利,留住外籍优秀人才在我国工作生活。

修改主要涉及两大方面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有规定的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范围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作为投资者类别之一,并规定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根据这一修改,目前将允许在境内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

二是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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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需要哪些材料?

中国证券报(ID:xhszzb)记者从中国结算了解到,该公司同日发布了《关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开立A股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外籍人员范围及开户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开立A股账户

在境内工作,且其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外籍人员,可以向中国结算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需要的申请材料包括:《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外国护照及复印件;境内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及该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境内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开立A股账户

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可以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包括:《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外籍激励对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前述材料均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证明该投资者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证明文件,如上市公司出具的激励计划批准文件及激励计划对象证明文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激励对象签署的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中国结算强调,外籍人员开立和使用A股证券账户时,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该公司业务规则,如实填报信息和提供相关材料,实名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该公司将依法依规采取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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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已有三类外国人可开户

中国证券报(ID:xhszzb)记者了解到,此前证监会已对外国人开户作了一定安排,主要允许三类外国人直接开立A股账户。

一是取得我国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可以开立A股账户;

二是外国人在境内依法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A股上市的,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

三是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

此次扩大了范围,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在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都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参与交易。

证监会此前在征求意见时曾表示,对A股证券账户开立制度规定的修改完善,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际需要出发,总结以往证券账户开立制度工作成果,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做法,统筹考虑研究拟定的一项长远性、基础性制度建设举措,对进一步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主体,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抓紧研究完善上述规章的修改决定草案,按程序发布施行。作为此次扩大开放的配套制度安排,相关部门也将从税收制度、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专门支持。

首批惠及61个国家和地区民众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开放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其本国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相关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必须遵守我国证券法律规定,适用统一的交易、结算、登记及资金存管等制度规则。

中国结算方面也强调,开户代理机构为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登录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通过“首页-国际部-监管合作”栏目查看投资者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信息。对于投资者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未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此前,中国资本市场的跨境监管合作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赋予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开展跨境执法合作的权限;2005年《证券法》修订,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开展跨境执法合作的权限。

中国证券报(ID:xhszzb)记者梳理发现,中国证监会已同61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67份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于2007年5月签署国际证监会组织《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MMoU),开始在双多边监管合作框架下,开展与境外监管机构的跨境监管执法合作。

这也就意味着此次开放将首先惠及这61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

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的双边监管合作备忘录一览表

(2018年6月)

中国证券报(ID:xhszzb)记者了解到,随着中国证监会对外合作力度的加大,未来还会同更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也会有更多国家和地区民众能够在A股开户交易。

责任编辑:胡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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