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

警惕“不请自来的盗版书”

2018-07-06 08:31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章红雨 李明远

近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从国家图书馆出版社获悉,有人假冒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名义,向一些偏远的县级图书馆推销盗版的《〈公共图书馆法〉专家解读》。

记者在国家图书馆出版社看到福建某县图书馆寄给国图社的5本盗版图书、手写发票和汇款通知单,汇款通知单要求打款290元至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北太平庄支行指定账号。

“这些是福建这家县级图书馆馆员寄给我们的。”国图版《〈公共图书馆法〉专家解读》一书责任编辑邓咏秋告诉记者。

采访中记者发现,这些“不请自来的盗版书”,被不法商贩以较有迷惑性的方式向偏远基层图书馆售卖,给基层县级图书馆的藏书安全带来的隐患不容忽视。

盗版书定价贵且质量粗糙

《〈公共图书馆法〉专家解读》是一本针对图书馆员的《公共图书馆法》学习用书。书中的作者吴建中、柯平、陈坚等均为图书馆界专家。

据国家图书馆出版社营销总监张永贵介绍,国图社6月11日接到福建一家县级图书馆馆员提供的线索,说是收到了未经订购就寄来的《〈公共图书馆法〉专家解读》5本及开好的手写发票、汇款通知单。恰巧,该图书馆员此前从国家图书馆出版社的微店购买过2本《〈公共图书馆法〉专家解读》。对方经过比对后发现,二者虽然外形相似、内容相同,但前者每本定价贵了10元,且印刷质量粗糙,便向国图社微店工作人员核实情况。

于是,国图社请提供线索的图书馆馆员寄来5本可疑图书。通过对比正版书发现,推销的5本图书为盗版书,正版书定价是48元,而盗版书定价是58元。盗版书中专家照片印刷模糊,纸张粗糙发黄,经印刷专家鉴定,该盗版书为扫描正版书文件后通过数码印刷制作完成。

此外,国图社在调查中还发现,汇款单上的收款单位“北京东方聚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此公司任何信息。再查询税务网站,开具的发票也为假发票。

邓咏秋告诉记者,不法商贩的动作非常迅速,这本书5月29日开始销售,汇款单及发票日期显示为6月10日,有可能是不法商贩在国图社微店购书后,进行盗版并假冒国图社名义推销。

需警惕“碰瓷式”销售

记者注意到,不法商贩向图书馆终端客户销售盗版《〈公共图书馆法〉专家解读》一书,正是针对该书为图书馆员学习材料的定位。由于公司名称、发票均为虚假,只有账户对外开放,这种“碰瓷式”推销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查到源头。

张永贵透露,自2010年以来,国图社不断接到基层图书馆投诉和反映,说有人假冒国图社名义,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向基层图书馆销售国图社图书的盗版书。

“最早发现盗版是在云南一家县级图书馆,那里有盗版的《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此后,国图社出版的《新版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中国图书馆年鉴》等图书馆业务工具书,也都曾发现有不法商贩盗版后向基层图书馆推销,据说均是‘不请自来’推销的。”张永贵说。

不给盗版者可乘之机,防止类似情况再出现。6月21日,国图社就《〈公共图书馆法〉专家解读》遭遇盗版,在其官网、微信等平台发表声明,提醒图书馆界同仁:“从馆里中标的采购商、当地新华书店、当当网和京东商城等正规渠道购买图书,也可以直接与国图社发行部联系购书,从官网、官方微店等渠道购买,请不要相信直接快递发票和图书的陌生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专家认为图书馆有把关责任

图书馆员在采购图书时,有意或无意中购买到盗版图书,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教授李国新认为,图书馆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购买盗版书,都要对此承担一定责任。

李国新以2005年金陵科技学院教师殷志强与金陵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为例说:“图书馆在采购、收藏各种介质的图书、期刊时所应尽的主要注意义务是购买合法出版物。”

结合《〈公共图书馆法〉专家解读》遭遇盗版一事,李国新认为,可以总结一些教训。比如基层图书馆员鉴别能力水平如何,与图书馆识别手段和方法是否健全有关。如果公共图书馆在方法、路径、人员水平建设等方面存在差距,就很难做到法律所要求的“图书馆在采购、收藏各种介质的图书、期刊时所应尽的主要义务是购买合法出版物”。

对于“不请自来的盗版书”,图书馆员该如何鉴别?李国新建议图书馆界的行业协会做一些专业指导,也可请出版社作辅助培训。当然,若图书馆采购图书是通过供货商购买中出现了盗版,其中的供货商也要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江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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