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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 题:稳妥推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证监会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日前,证监会启动创新试点工作。针对社会关心的问题,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问:开展创新试点工作有何必要性?
答:开展创新试点工作,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当今世界经济正在深刻调整,世界各国都在发掘新的经济增长点,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我们需要加大改革力度,吸收国际成熟资本市场有效有益的制度方法,努力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
开展创新试点工作,是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代表新技术新产业的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它们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有利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开展创新试点工作,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由于以往相关制度限制,一批处于引领地位的创新企业已在境外上市,由此引发对我国资本市场包容度和竞争力的反思,也让境内投资者失去分享高成长企业发展红利的机会。“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当前,又一批快速成长的创新企业已崭露头角,与此同时,我国资本市场经过28年的改革发展,已经具备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条件。现阶段开展创新试点工作,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改善资本市场结构,增强市场制度包容性,丰富投资者选择,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问:证监会对创新试点工作有何具体安排?如何防范相关风险?
答:这次创新试点是在现行证券法的框架下,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依法推进的。这次试点中做了一些重要制度安排:一是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性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存在尚未盈利和未弥补亏损的发行障碍;四是充分考虑部分企业存在的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五是切实做好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
在这里需要重点强调几点:
一是本次创新试点工作不仅仅等同于发行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一种权益性融资工具。通过存托凭证相关制度安排,可以解决注册在境外、经营和客户主要在境内的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与国内公司法和境内监管制度不相适应的问题。试点创新企业境内上市有多种途径,符合发行股票条件的,可以在境内市场发行股票;符合存托凭证发行条件的,也可以发行存托凭证。证监会也将鼓励创新企业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境内外上市途径。
二是本次创新试点工作强调好中选优,选择少数企业作为试点,重在制度建设,不追求数量、规模。证监会将充分考虑国内国际市场情况,把握好试点的数量和节奏,积极稳妥推进创新试点工作,不会一哄而上。在发行审核上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试点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严格审核,坚持条件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
三是在试点创新企业发行询价过程中,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证监会严格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的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督促专业机构投资者认真研究、审慎报价。
关于风险防范,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证监会将加强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加强市场监测,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毫不手软,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督促会员重点监控频繁炒作的客户。三是结合创新企业存在投入大、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意识,理性投资,避免跟风炒作。
问:创新试点中如何促进投行更好发挥作用?
答:创新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证监会积极推动证券行业深刻理解该项制度创新的战略意义,认真做好前期辅导工作,帮助处于发展阶段的创新企业了解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质量。
创新企业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特点,其中少数已在境外注册或上市的企业在法律环境和公司治理要求等方面与境内存在差异,发行存托凭证还存在一些特殊标准,对中介服务提出了较高要求。为使证券公司向市场提供更高质量更专业化的服务,证监会针对创新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中介服务相关事项,做出以下安排:一是针对创新企业的特殊情况制定了关于保荐、承销相关多项配套规则,对证券公司进行指导和规范。二是综合考虑专业能力水平、风险管理能力、资产收入规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和投行类业务合规情况,在试点期间创新企业可自主选择10家证券公司作为境内发行上市的主保荐机构,包括中信建投、国泰君安、中金公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广发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和华泰联合。其他证券公司可按规定与前述证券公司进行联合保荐或联合主承销。三是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证券公司勤勉尽责,更好服务创新企业上市工作。
问:近期6家基金公司设立了战略配售基金,设立此类基金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在创新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基金公司依法向我会申请设立了6只战略配售基金,产品封闭期3年,具体投资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自主决策。战略配售基金优先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机构可以自愿参与。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了产品募集成立下限为50亿元、上限不超过500亿元,实际规模根据投资者申购情况确定。
设立战略配售基金的主要考虑:一是鉴于我国股票市场散户参与度高,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少、定价能力弱的情况,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发挥其研究、议价能力,增强发行定价的合理性,逐步实现建立市场化发行制衡机制的长期目标;二是考虑到首次公开发行企业中创新企业盈利情况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信息披露理解难度大等特点,集中投资风险较高,给普通自然人提供一个借助基金实现分散投资、长期投资的选择,对尚不成熟的投资者提供保护,并增强市场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