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信用债违约个案有所增加,债市风险问题逐步受到各方关注。业内权威人士表示,无论从当前实际上较低的违约率来看,还是从经济基本面、制度建设与实践储备来看,信用债市场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全市场合规意识,加强投资人保护工作也至关重要。
违约率相当低
今年以来,凯迪债等违约个案陆续爆发,风险逐步蔓延到市场认知程度较高的个别上市公司主体,市场关于债市违约的看法出现一些悲观情绪,不时出现“违约潮”“爆雷”等一些夸张说法。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作为信用债融资主板市场的银行间市场,信用债违约率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从数量看,年初至今新增的债务融资工具违约主体仅有4家。从规模看,年初以来共有71亿元债务融资工具违约,仅相当于2016年同期143亿元的49%。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32万亿元,违约率为0.2%,扣除已延期兑付或重整完毕的债务融资工具,违约率为0.15%。因此,中国信用债市场当前的基本面是稳健良好的,违约率处于偏低区间。
与以往相比,今年以来处置违约的政策精神更加明确,市场对此有充分共识,为市场平稳运转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在资管新规公布后,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表示,《新规》最终版,既体现监管机构对坚决贯彻中央部署的“防范重大风险”任务的决心,也体现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和金融环境下,宏观经济稳步运行仍是重中之重。近期发布的《十三五现代金融体系规划》也强调,要有序处置债券违约风险。中信建投债券首席分析师黄文涛表示,监管层坚决处置风险的决心没有动摇,稳妥处置风险的耐力和定力也没有放松,业界主流看法都支持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提升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在打破刚性兑付后,信用债市场初步积累了应对违约的制度储备与实践经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吴之雄表示,在制度积累方面,以银行间市场为例,为加强投资人保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6年推出投资人保护条款,引导发行人将有针对性的投资人保护条款以契约形式在发行文件中进行约定,借合同赋予投资人保护更强的法律效力。2017年4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相关自律规则基础上,对主承销商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在违约处置实践方面,2016年以来的多个违约案例都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或已完成兑付,或在有序处置中。
经济数据稳中向好,为信用债市场稳健运行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4月份,尽管部分指标出现波动,但生产需求稳中有升,就业、物价总体稳定,国民经济运行保持稳中向好态势。4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比上月加快1个百分点,1至4月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速都快于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
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姜超认为,宏观经济稳中向好,信用债市场也就有稳健运行的基础,即使发生违约,程度与节奏也是可控的。
增强“合规意识”
在违约事件有所多发的情况下,投资人保护工作日益重要,也日益复杂。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投资人保护,交易商协会做了大量监测、提示、督导工作。其法律专业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完善违约处置机制、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建设,在夯实市场制度基石、完善市场法制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推动信息披露、持有人会议、投资人保护条款等投资者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发行文件约定,合规地落实,为保护投资人筑起一面面防御之墙。
一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不对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已形成包含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在内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涵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各个方面。据统计,2017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定期财务信息按时披露比率达98.73%。
“近年来,市场成员合规意识逐步提升,定期财务信息按时披露比率一直保持非常高的水平。”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表示,“协会对信息披露督导工作历来非常重视,仅2017年对重大事项的披露督导次数就超过5500件。特别是对于违约企业,近年来对违约及违约处置进展的披露要求进一步细化”。
二是有效发挥持有人会议沟通议事作用。经过多年实践,持有人会议已有效发挥沟通、议事平台作用。在不少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事件中,经持有人会议协商,形成诸如增加担保、资产抵质押、增加信息披露内容等各种措施,为投资人权益增加保障。
“持有人会议要真正实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实施很重要,包括怎么与投资人充分沟通、怎么合理拟定议案、怎么推动议案落地等。”一位长期从事后续管理的银行人士表示,“交易商协会在实际工作中给予诸多督导,包括提前提示相关工作、推广案例和成熟经验等。”据统计,2017年交易商协会督导的持有人会议超过100次。
三是落实投资人保护条款,合法合规实现个性化保障。针对存续期的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还会持续督导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做好投资人保护条款的监测和落实工作,特别是在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后或者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及时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进行相关工作排查。
近年来,已有少数企业触发投资人保护条款,启动救济机制,通过合法合规地履行各自义务,及时保障投资人权益。有投资人表示:“现在企业风险点差异较大,有了针对具体事项的保护约定,的确在一些不利情况下,能选择更主动维权,比如上调票面利率、增加外部增进安排等有效措施。”
最后,还应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促进其市场信用风险“看门人”职能发挥,引导评级机构提升风险识别和揭示能力,更有效发挥信用风险定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