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头条 >  正文

重拳出击!证监会连发重磅文件: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

分享至

1月7日晚间,证监会连续发布多份文件,包括《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

拟对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科创板将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

科创板设立以来市场运行平稳,各项改革措施成效明显。为落实《实施意见》,深入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做市规定》),拟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做市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包括做市商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做市券源安排、内部管控、风险监测监控、监管执法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做市规定》起草说明。

(来源:证监会)

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指导意见

证监会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

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指导意见制度框架、体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二是名称修订。将“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分别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

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原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五是对其他文字表述作了适应性调整。

修订股票停复牌规则

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是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将规则名称改为《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行文方式由政策指导性文件修改为规范的法律文件表述,删除原规则章节名,统一编号后形成15条规则。

二是落实上位法要求,根据《证券法》第110条规定,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结合交易所监管实践,为避免造成市场扰动,删除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拒绝时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仍需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 

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是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按照新《证券法》,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

二是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十二、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与新《证券法》不完全一致,考虑到新《证券法》规定较为具体,可直接适用,因此删除了相关条款。

三是其他文字表述修改。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一、二、十六条中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优化。

(来源:证监会)

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分拆条件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下称《规则》)。

《规则》提到,针对市场反映的问题,明确“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计算标准,董事、高管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认定依据等。

此外,为促进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业发展,《规则》进一步明确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若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来源:证监会)

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下称《规则》)。

《规则》明确适用范围。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外,增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三种回购适用情形。

同时考虑到“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两种回购情形主要适用其他规则,未纳入《规则》适用范围。

废止4部证券期货制度文件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实践需要,证监会组织开展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

经过整合,证监会决定废止4部规范性文件。包括:《2008 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证监会公告〔2008〕27 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1 号)。

公示35家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备案名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时向证监会备案。现将备案的3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公示如下:

(来源:证监会)

责任编辑:张维嘉
相关推荐

关注中国财富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手机财富网

热门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