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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增加三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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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1月7日消息,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整合后的《回购规则》共七章四十二条,涉及回购条件、方式、实施期限,回购程序和信息披露等重要方面,并对“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外,增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三种回购适用情形,同时考虑到“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两种回购情形主要适用其他规则,未纳入《回购规则》适用范围。

二是调整监管要求。根据实际,删除了证监发〔2005〕51 号文中关于股份回购备案的要求。根据《公司法》修改的情况,调整、简化了回购决策程序,对回购程序区分董事会决定和股东大会决定做了差异化设定。此外,还吸收了其他政策文件中关于现金回购视为分红、支持回购股份后申请再融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回购时豁免部分限制条件等内容。

三是强化监管执法。为防止回购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以及滥用回购等问题,《回购规则》参照目前的规定和实践做法,对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回购总量、回购方式、回购程序、回购时间等做出具体规定;对回购股份管理和转让做出针对性制度安排;明确了回购期间相关主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张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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