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告称,鉴于海外原油期货市场出现前所未见的波动,提醒所有商品期货经营机构须严密监控风险,并做好充足准备以应对极端市况带来的挑战。
据公告,香港证监会日前发现两家商品期货经营机构严重违反了《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下的速动资金规定,原因是在海外原油期货市场波动时,其追缴保证金时未能收回大额的保证金。香港证监会认为,这说明了在极端情况下期货经营机构务必采取更审慎的风险管理措施,才能保障运营及确保遵循监管规定。
香港证监会提出以下措施:一是及时监控并处理个别客户的集中风险。二是审慎地设定客户的交易限额及持仓限额,以确保有关限额与客户的财政实力和交收往绩以及期货经营机构的财政资源相符。三是审慎地为客户订立保证金规定,并考虑将保证金规定调高至结算机构或结算代理机构要求的水平之上,同时增设保证金缓冲额。四是在收取充足的保证金后再为客户开立新持仓。五是及时向客户收取未清偿的追缴保证金。
香港证监会还提出,商品期货经营机构须密切监察市况变化,以及结算机构或结算代理对其设定的保证金规定所作的更改,并审慎地评估市场波动对其风险承担、现金流量和速动资金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商品期货经营机构应事先安排向集团公司或股东获取应急资金及资本支持,以确保能够应付紧急情况。商品期货经营机构亦应勤勉尽责地监督公司运营情况,以降低营运风险,保障客户资产,并应制定适当的监控措施。存放于海外结算机构或结算代理的客户保证金存款应获得妥善的保障与记账。
香港证监会还表示,持牌人须确保买卖期货、期权或其他衍生产品的客户明白有关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并有足够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潜在损失。故此,鉴于近期原油期货价格出现极端波动,商品期货经营机构必须重新评估其客户的资金能力是否足以承担因买卖相关产品而可能招致的损失,并且不应为没有能力承担潜在损失的客户开立新持仓。
此外,香港证监会还表示,商品期货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妥善管理公司的风险和运营,包括评估风险承担能力,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监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