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确保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2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处理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暂行办法。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是指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以及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的行为。
办法指出,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包括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外汇存款准备金、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创设确定由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的准备金工具。
办法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中信百信银行、在京各村镇银行、辖区内各外资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由营业管理部负责其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其他银行。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京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由营业管理部负责其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金融机构。
办法明确了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一是金融机构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二是金融机构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占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就每日累计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三是金融机构两年内第二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轻处罚,按规定的下限(20万元)罚款;对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
四是金融机构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准备金,或欠交金额未及时补足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重处罚,按规定的上限(50万元)罚款;对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