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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券商信用风险,专项制度最新出台!

2019-07-16 08:39 来源 : 券商中国        作者:张婷婷 闫晶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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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最新出台信用风险管理专项制度,涉及信用风险的要素均纳入指引管理范畴。

15日晚间,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对券商以自有资金出资的业务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有北方券商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这个指引不仅仅将常规信用业务的风险比如股权质押和两融业务纳入管理范围,还将整个证券公司涉及信用风险的要素都提炼出来纳入到指引管理范畴。《指引》要求券商各个部门对相同客户的信用评价标准保持一致,这样就可以规避利益冲突等问题。

早在2016年,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协会也发布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有券商信用业务人士认为,2016年的相关规定不止包括信用风险,而是针对经营过程出现的风险,要求做好一些指标的控制,15日发布的《指引》专指信用风险,很新而且是专项制度,加深了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

券业人士认为,《指引》将信用风险管理规范提升到公司整体的高度,对公司层面的信用管控以及行业的信用业务发展都有利。券商中国记者依据《指引》梳理出六大看点:

看点一:何为信用风险?适用哪些业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业务适用本《指引》,主要包括融资类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债券投资交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以及其他涉及信用风险的自有资金出资业务等五大业务类型。

可以看出,此次信用风险管理主要以信用业务为主,不过,在自营、资管、投行等相关业务中,《指引》也对这些业务的信用风险做了相关制度安排。

《指引》规定,对于证券公司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职责、投行业务持续督导和存续期管理职责、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债券质押式回购担保交收责任,按照相关监管规则执行。对于监管规则未作具体规定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证券公司可参考《指引》、自行确定使用范围。

有北方券商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这个指引不仅仅将常规信用业务的风险比如股权质押和两融业务纳入管理范围,还将整个公司涉及信用风险的要素都提炼出来纳入到指引管理范畴。

看点二:信用风险全流程管理

从业务的角度看,信用风险是一个贯穿始终的过程,而在《指引》中,“全流程风控”的理念得以真正落地。

《指引》指出,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内部制衡、全流程风控”的原则组织进行相关业务。

(一)全面性: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内部制衡:证券公司应确保前、中、后台的职责分离,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防范利益冲突;

(三)全流程风控:证券公司应对信用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对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贯穿业务全流程,完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应对及全程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看点三:信用风险如何识别评估?

据《指引》,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控和预警以及风险资产处置和化解三个环节,其中风险识别和评估包括准入管理、尽职调查、风险计量、内部评级、压力测试、授信管理、合同管理等。

《指引》强调了尽职调查为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由于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类型较多且不同业务管理方式差异较大,仅对尽职调查机制提出了最基本的管理要求: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确定尽职调查方式以及尽职调查的内容,针对具体业务的尽职调查要求可由证券公司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灵活掌握。

同时,还强调了证券公司授信管理基本要求。为保证证券公司授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授信授权审批机制,明确各业务的审批层级及授权范围,保证各层级审批的相对独立性。对于具体业务的授信管理,强调了通过限额管理来控制信用风险的头寸和水平,并配合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授信的集中度管理方面,强调了融资类业务应对担保品集中度和客户集中度加以控制。

此外,对于融资类业务,证券公司还应对跨部门或跨主体的同一业务制定相对一致的风险管理流程和标准,并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制定同一客户的认定标准,对同一客户的融资类业务进行汇总和监控。

有券商信用业务负责人谈及印象比较深的条款,就是上述规定,他认为《指引》要实现横向管理,要求券商各个部门对相同客户的信用评价标准是一致的,这样就可以规避利益冲突等问题。

看点四:风险如何有效预警

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如何进行风险监控、报告和预警成了下一步需要面临的问题。风险监控和预警主要包括风险报告、信息系统支持、舆情监控等。

《指引》要求建立长效的风险监控、报告及预警机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风险监控、报告及预警机制,搭建与业务发展相匹配的信息系统,并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和重大信用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做好事中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具体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证券公司应通过设置并监测各类信用风险指标,动态、持续地监控信用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及效果;

(二)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存续期业务后续管理和跟踪机制,并明确业务覆盖范围和管理方式。证券公司对存续期业务的管理可采用实地调查、客户访谈、查阅核对、舆情监控等多种方式,以便及时掌握业务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三)证券公司应明确信用风险报告的种类、路线、内容、格式和频率。证券公司应建立重大信用风险事件报告机制,规范重大信用风险事件报告流程,当发生重大信用风险时,及时掌握重大风险信息,并启动应对处理程序;

(四)证券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等的要求报送与信用风险有关的报告。

除制度规范外,信息技术系统和舆情监测机制也是《指引》要求的主要内容。

看点五:风险资产处置和化解?

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如何能保证尽量减少证券公司利益受损程度?从信用风险管理的全流程来看,违约处置是化解风险的重要环节,需要在制度层面做出安排。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各类业务特点,建立风险资产违约处置管理流程。证券公司应根据违约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担保品追加、担保品变现、提前了结合约、诉讼追偿等多种方式,及时处置、处理和化解信用风险。

此外,《指引》中还指出,证券公司应对资产风险状态准确评估,按照风险程度对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损失。对于已经发生或者预期将发生违约造成自有资金损失的各类资产,证券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牵头处理违约处置事宜,及时制定和采取应对措施,做好违约处置安排。

对于信用风险业务的违约定义、资产分类标准和计提标准等,暂不作统一要求。

看点六:首席风险官全面负责

作为证券公司薪酬最高的高管职位之一,首席风险官近年来频繁“出镜”。

而在此次《指引》中明确要求,风险管理工作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全面负责。首席风险官应充分了解证券公司信用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经理层报告。

除首席风险官之外,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动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信用风险情况,并为业务决策提供信用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不过,风险管理并非只是首席风险官和相关负责部门的责任。《指引》同时指出,证券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是业务执行机构,也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一线主体,负责其经营领域的信用风险管理执行工作,对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并将业务风险控制在授权范围内。

现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不统一,信用业务风险不断暴露

早在2016年,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从指标上明确了证券公司需对信用风险资本准备进行计算。同年12月,协会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对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有基本覆盖,从框架上对证券公司开展信用风险管理提出要求。

上述信用业务负责人认为,16年的相关规定对风险指标的计算标准等规定不仅包括信用风险,而是针对经营过程出现的风险,要求做好一些指标的控制,最新这个制度专指信用风险,很新的而且是专项制度,加深了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

2018年以来,股票质押回购新规和投行内控指引相继修订发布,在主要业务领域对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提出流程机制的要求。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实力有显著增强。但是,行业也暴露出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不统一,尚未形成完整的方法论和管理体系,各家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发展程度不一、管理能力存在差距等问题,迫切需要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建立行业统一的制度规范,对信用风险管理的适用范围、管理标准、方法和流程等予以规定,对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做出行业指导。

同时,在实践中,随着证券公司信用风险业务不断发展,例如股票质押回购、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的规模不断扩大,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日趋重要。同时,金融市场信用违约事件逐渐增多,风险资产处置和化解成为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新课题。

2018年A股表现疲软,各项风险暴露,光大证券、方正证券等多家券商发布资产减值公告,合计集体总额数十亿元;今年上半年,截至7月14日晚,已有5家上市券商发布了计提资产减值的公告,合计计提减值准备10.04亿元。

据wind,至7月12日,市场质押股为6410.13亿股,市场质押股数占总股本的9.27%,市场质押市值为4.6万亿。而在今年一月份的时候,市场质押股为6315.96亿股,市场质押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9.75%。

原标题:严管券商信用风险,专项制度最新出台!风控体系再次摆在桌面上

责任编辑: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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