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首批ST天成股票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案。
“5月31日上午庭审的案件涉及237位ST天成投资者。而依据上市公司ST天成的最新公告,截止到目前,大约已有243名原告以ST天成应向投资者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分别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索赔,这些原告要求索赔的金额已高达4852.58万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回溯前情,2018年11月29日,ST天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2号),证监会对ST天成、王国生、马滨岚、周联俊、黄巨芳、陈磊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中国证监会【2018】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T天成存在的违法事实是:2017年1月25日,ST天成发布2016年年度业绩公告,预计2016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之间。2017年4月23日,ST天成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16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盈利上千万元更正为亏损9700万元。2017年4月26日,ST天成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同日,ST天成宣布,鉴于ST天成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2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证监会认定,ST天成在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提前确认了资产置换收益,使其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2016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公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虚假记载行为,据此,证监会对ST天成予以行政处罚。
据臧小丽介绍,对于被投资者索赔一事,ST天成委托的律师抗辩认为,业绩预告盈利千万变脸为亏损近亿这一违规事件,不具有重大性,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投资者的损失系系统性风险以及行业风险等因素所致。
对于ST天成的这一答辩理由,众多投资者代理律师予以了驳斥和回击。臧小丽律师认为,上市公司的业绩是亏损还是盈利,是影响股价的核心因素,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这当然属于证券法意义的“重大事件”。而ST天成业绩变脸被证监会处罚,也说明违规行为的性质达到了重大性标准。
庭审当日,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结果,对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观点均记录在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再统一处理。在庭审结束时,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尚未有明确的调解方案。
结合案件的庭审情况,投资者代理律师臧小丽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索赔范围为:在2017年1月26日—2017年4月23日期间买入ST天成(600112)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据了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违规公司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此算来,ST天成投资者参与索赔的有效期到2011年12月28日截止。臧小丽预计,后续还会有更多投资者加入索赔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