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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公布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

2019-06-04 07:52 来源 :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张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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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及证监会有关工作部署,引导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6月3日,大商所对外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19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布2019年“农民收入保证计划”试点。

依据《通知》,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需以大商所相关期货品种价格为价格基准,试点项目由县域覆盖试点和分散试点两部分组成,试点可以为“保险+期货”收入保险、“保险+期货”价格保险、场外期权等多种模式,同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县域覆盖试点中附加基差收购试点。

县域覆盖试点类型

大商所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鼓励开展县域覆盖试点,优先考虑在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地区开展的覆盖足够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并经地方政府认可的扶贫项目。同时,《通知》从申请主体、服务对象、试点模式、试点品种和规模、试点区域以及试点时间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申请主体方面,试点申请主体为已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并获得过大商所“保险+期货”试点、场外期权试点和基差贸易试点支持的期货公司。单个项目原则上要求1家期货公司牵头,1至4家(共2-5家)期货公司联合申报。合作的保险公司应在试点县域有分支机构,已获得该县域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且在大商所“保险+期货”试点中未出现过争议问题。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

试点服务对象方面,试点服务对象应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试点模式方面,试点模式为利用“保险+期货”收入保险的操作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收入风险管理服务。保险责任水平设定原则上不低于80%、不高于85%,总保费的至少50%要用于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确定实际收入的价格采价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目标产量及实际产量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试点品种方面,试点品种为玉米或大豆,一个县级区域只能试点一个品种。

试点规模方面,单个试点项目只能涉及一个县级区域,覆盖范围原则上不低于该县级区域玉米或大豆种植面积的60%。单个玉米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超过65万吨,单个大豆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万吨。全部玉米试点项目总现货量原则上不超过250万吨,全部大豆试点项目总现货量原则上不超过35万吨。

试点区域方面,玉米试点区域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大豆试点区域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每个省(自治区)试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试点时间方面,要求试点周期应当持续到玉米、大豆具备销售条件。

分散试点类型

大商所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支持开展县域覆盖试点之外的分散试点,优先鼓励在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地区开展的覆盖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并经地方政府认可的扶贫项目。同时,也在申请主体、服务对象、试点模式、试点品种和规模、试点区域以及试点时间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申请主体方面,“保险+期货”试点的申请主体为已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的期货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须在试点区域有分支机构,获得该区域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且在大商所“保险+期货”试点中未出现过争议问题。场外期权试点的申请主体为已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的期货公司以及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每家主体最多申报2个项目,参与了县域覆盖试点的期货公司原则上不再支持其开展种植类分散试点。

服务对象方面,试点服务对象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试点模式方面,“保险+期货”试点模式是利用“保险+期货”的操作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风险管理服务。试点的保险责任水平设定原则上不低于80%、不高于85%,总保费的至少50%要用于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确定实际收入的价格采价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目标产量及实际产量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试点要求保障价格原则上为出单期间相关期货品种的平值价格,虚值不超过2%,采价期不得超过1个月,总保费的至少90%要用于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管理。

试点品种方面,种植类分散试点的试点品种为玉米、大豆及合适的新上市品种。养殖类分散试点的试点品种为玉米、豆粕、鸡蛋以及大商所猪饲料成本指数。

试点规模方面,种植类“保险+期货”收入保险试点,玉米单个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0.4万吨、大豆单个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0.15万吨。种植类“保险+期货”价格保险或场外期权试点,玉米单个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1万吨、大豆单个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0.4万吨。养殖类“保险+期货”和场外期权试点,涉及鸡蛋的单个项目鸡蛋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0.4万吨。种植类分散试点支持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个,养殖类分散试点支持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个。

试点区域方面,试点模式为分散试点的试点区域原则上为全国范围(已经开展了县域覆盖试点的地级市区域除外)。

试点时间方面,种植类试点周期应持续到大豆、玉米具备销售条件,产品时间周期原则上不低于4个月。养殖类试点项目各产品累积时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4个月。

此外,大商所2019年 “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支持基差收购附加试点,但只能在县域覆盖试点范围内进行附加基差收购试点。试点品种为玉米和大豆,单个县域覆盖试点项目原则上只允许1家收粮企业开展基差收购试点。单个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项目,签订基差收购合同的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相应县域覆盖试点实际承保总现货量的30%,签订的基差收购合同实际执行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相应县域覆盖试点实际承保总现货量的10%。

开展基差收购的收粮企业,银行授信额度原则上不低于签订基差收购合同涉及现货量对应货值的3倍,2018年玉米或大豆贸易量原则上不低于签订基差收购合同涉及现货量的3倍(或2018年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签订基差收购合同涉及现货量的2倍)。

基差收购合同原则上须于相应县域覆盖试点出单后1个月内完成签订,实际点价时间(从基差收购合同签订到点价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试点管理模式和流程

记者了解到,大商所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依据试点类型分为两种流程管理模式。一方面,县域覆盖试点工作采用“先立项,再开展,后验收”的方式进行;另一方面,分散试点和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采用采用“事前备案、过程跟踪、事后评审”的方式进行。

县域覆盖试点方面,牵头申请主体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由各申请主体加盖公章并经公司总部级负责人签字确认。有关立项申请材料要求于2019年6月17日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大商所随后对项目试点进行评审并确立立项名单,获得正式立项的试点项目原则上须在1个月内至少完成出单进度的80%。同时,获得正式立项、顺利完成且符合大商所试点要求和项目管理要求的试点项目须于2019年12月13日前向大商所申请结项。大商所原则上于2020年1月20日前组织结项评审,并根据结项评审结果确定试点经费支付对象及金额。

分散试点方面,申请主体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盖公章并经公司总部级负责人签字确认,于2019年7月17日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大商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主体发送“备案确认函”,表示备案成功。备案成功的试点项目原则上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出单或签订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备案成功、顺利完成且符合大商所试点要求和项目管理要求的试点项目须于2019年12月13日前向大商所申请结项。大商所原则上于2020年1月20日前组织结项评审,根据结项评审结果确定试点经费支付对象及金额。同时,大商所将在结项评审前向申请单位发布结项评审答辩指引。

试点经费支持方面,《通知》规定,县域覆盖试点方面,一方面,如果该试点为三部委玉米收入保险试点,则帮助农民承担单个试点项目保费总额的15%,每个省(自治区)上限支付1500万元。另一方面,非三部委玉米收入保险试点的项目,单个项目保费总额中需要除去政府、农户和申请主体之外的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比例,同时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总额的70%

分散试点方面,单个项目保费总额或权利金总额需要除去政府、农户和申请主体之外的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比例,同时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总额或权利金总额的70%,单个试点项目上限支付50万。

对于单个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项目,《通知》规定,实际执行基差收购合同的现货量达到相应县域覆盖试点项目实际承保总现货量的10%至30%(不含)时,支付玉米6元/吨、大豆12元/吨的经费;实际执行基差收购合同的现货量达到相应县域覆盖试点项目实际承保总现货量的30%(含)至100%时,支付玉米10元/吨、大豆20元/吨的经费。

责任编辑: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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