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改委网站15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采取第二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通知指出,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利用降价空间相应降低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具体方案,按照程序于5月底前发文,于7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备案。此外,相应降低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水平。
通知明确,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增值税税率和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后,专项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在送电省、受电省之间按照1︰1比例分配(与送电省没有任何物理连接的点对网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由受电省使用)。上述措施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通知指出,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省内水电企业非市场化交易电量、跨省跨区外来水电和核电企业(三代核电机组除外)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其中,之前由国家发改委发文明确上网电价的大型水电站和核电站,其上网电价由受电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测算,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备案后公布执行。并积极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规模,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