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 >  正文

三类企业拟“改道”冲刺科创板

2019-03-27 08:07 来源 :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欧阳春香 傅苏颖

分享至

众多公司掀起申报科创板热潮,其中的不少公司此前计划通过IPO或借壳冲刺资本市场失利,如今宣布转向科创板,包括西部超导、清溢光电、传音控股、贝斯达等。

业内人士认为,科创板上市条件体现了包容性,不少公司“改道”科创板希望分享政策红利。但科创板上市条件并不宽松,审核不会放松。

IPO或借壳折戟公司改道科创板

3月25日晚间,新三板公司西部超导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2014年,西部超导计划登陆主板市场,因与西北院旗下的A股上市公司西部材料存在同业竞争,使得其IPO折戟。公司当年转向挂牌新三板。

从目前情况看,计划申报科创板的公司中不少此前曾尝试通过IPO或借壳等方式登陆资本市场。

以清溢光电为例,3月21日,深圳证监局披露辅导工作进展,清溢光电确定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4月,清溢光电IPO被否。

2015年,清溢光电开始备战IPO,当时其保荐机构为国海证券。2017年4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向其提出了3个问题,其中涉及到清溢光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及关联交易等情形。

被称为“非洲手机之王”的传音控股,2018年曾试图通过借壳方式登陆A股市场。2018年4月,新界泵业公告,拟以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传音控股的控制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置入资产为传音控股不低于51%股份。去年6月12日,该重组宣告终止,原因是“交易各方未能就交易方案的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已经向上交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福光股份,此前经历了漫长上市路途。2016年,福光股份开始接受上市辅导。此后尝试过通过并购进入资本市场。2017年12月底,*ST厦华宣布拟以16.03亿元收购福光股份61.67%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不过,这项重组历经1年多,因交易各方就交易对价等核心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于2018年11月宣告搁浅。

科创板或解“三类股东”之忧

多家计划申报科创板的新三板公司此前冲击IPO时,受到了“三类股东”的困扰。

“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此前,部分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已提交科创板上市申请材料的贝斯达并非首次尝试IPO,公司曾作为新三板首家带着“三类股东”直接上会的企业而备受市场关注。

2017年5月,贝斯达曾谋求创业板上市。尽管2018年1月明确了“三类股东”IPO企业上会的四个监管政策,但贝斯达并未如愿。2018年1月26日,发审委公布审核情况显示,贝斯达因各期应收款项余额较大;技术来源合法性及技术权属清晰存疑、新三板挂牌期间募集资金存在违规情形、贝斯达医疗产业园项目期末余额较大等问题最终上市被否。

新三板公司久日新材同样遭遇“三类股东”的困扰。公司近日披露拟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为减少公司“三类股东”数量,2017年6月15日,公司将交易方式由做市转让变更为协议转让。截至2018年6月29日,发行人股东“三类”股东户数降至16户,合计持股比例降至3.22%。

针对“三类股东”问题,证监会近日发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并按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新规提出,对于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或H股公司因二级市场交易产生的新增股东,原则上应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披露和核查。

“新规的提出意味着‘三类股东’持股5%以下的可以免去穿透披露和核查。这将大大减轻因穿透核查给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带来的工作量,为新三板优质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创造了一定条件。”一位券商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科创板审核不会放松

对于多家公司计划“改道”科创板的问题,上述券商人士表示,科创板是注册制改革的试验田,有多套指标,给予拟上市企业更多的选择,解决了一些痛点,体现了很大的包容性。这吸引了部分企业“改道”科创板希望分享政策红利。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表示,“科创板上市条件并不宽松,市值指标还是很高的,审核更不会放松。但侧重点不同,更重视上市公司定位、信披质量和中介机构的意见。”

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表示,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全新的板块,肩负着新时代中国经济转型动力引擎的使命。通过构建一个价值投资的市场,有效引导资源配置,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因此,科创板的上市标准更加严格。

“试图改道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依然面临诸多风险。首先,需要符合科创板的基本条件,相对容易通过审核,但要看公司主营业务及科技含量;其次,对于‘三类股东’问题要妥善处理,不能含有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对‘三类股东’的利益输送问题。”尚震宇说。

责任编辑:郝梦圆
相关推荐

关注中国财富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手机财富网

热门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