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月前,中银协与中基协关于托管行权责边界各执一词,言犹在耳;近日,中银协以一纸《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重申行业立场——银行不兜底。
在几名受访银行高管及托管业务人士看来,《指引》关于“非银行托管职责”十条内容的明示,实质上是给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尤其是股权类产品托管业务时送了一颗定心丸。
负面影响如何消除?
“肯定是对托管行有利。其实这个指引跟基金业协会是反着来的,各自站在各自的立场也很好理解。我们肯定支持中银协的指引,否则本来托管费也没有多高,还要承担道德风险和声誉风险,会得不偿失。”一名国有大行托管部门负责人对证券时报记者直言。
去年7月,阜兴系私募基金爆出逾期风险和实控人跑路危机后,中基协提出托管银行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但银行业协会和不少托管行对此并不买账。
一段时间后,中基协对私募基金托管更新要求,规定托管机构在托管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根据审慎管理原则,对基金投资范围、产品结构、收益分配、底层投资协议(如有)等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基金拟投资进度安排、工商确权安排等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中银协回应称“托管银行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
这也对托管业务开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记者从一家华南股份行和一家华东城商行人士采访了解到,多家银行从去年8月开始已经减少对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托管,有的甚至停摆;同时,对有限合伙型股权基金审核趋严。银行提高对股权类基金托管门槛的时间点,又微妙地与“阜兴系”引出的托管行权责之争的时间点几乎一致。
以一家中型股份行的托管门槛为例,该行规定,针对契约型基金,必须先完成基金备案;针对有限合伙型基金,可以先签署托管协议,开户签约,但只能在备案完成后出款。针对有限合伙型基金托管的具体规定是:管理人的实缴资本不能低于1000万;个人有限合伙人(LP)的人数不能超过10个;投资项目不允许为明股实债、保本理财,且不可设置回购条款。总之,对管理人、投资人、项目均提高了要求。
日前,中银协以一纸指引,明确了让托管行没有动力去开展业务的因素,比如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等,均为“非托管职责”。
“指引规定我们的义务,我们早就做到了;指引规定我们的免责条款,也就是权利,才是重点。比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审查产品资金来源,追偿未兑付资金,这简直就是叫我们承担管理人的责任。”前述国有大行托管部门负责人说,“现在规定不用承担,才应该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