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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基金从业人员炒股被罚!交易2200多笔,买卖近6亿,竟然未申报

2019-03-12 09:29 来源 : 中国基金报        作者:解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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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已经放开了5年多时间,不过,近期却有基金公司投研人员因炒股未向所在基金公司报备,遭到地方证监局处罚。

基金经理助理炒股未报备

3月7日,青岛证监局向时任农银汇理基金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刘嘉庆下发了行政处罚书。

据上述行政处罚书披露,2015年3月4日,刘嘉庆与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刘嘉庆于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担任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4月至今担任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基金经理付某管理“农银中小盘混合”基金和“农银消费主题混合”基金。

2015年3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刘嘉庆使用“崔某武”“王某蕊”“李某良”证券账户(以下统称为账户组)合计交易2206笔,合计交易金额5.75亿元(双向计算,剔除新股申购、逆回购等)。

不过,自2015年3月4日入职以来,刘嘉庆未向所属基金公司农银汇理基金公司事先申报其投资情况。以上事实,有员工履历资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电话电信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青岛证监局认为,刘嘉庆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向所在的农银汇理基金公司事先申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青岛证监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刘嘉庆采取“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早已放开

基金业协会此前曾于2017年7月开展“明规则、识风险”投资者教育保护月活动,围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公募基金基础知识,其中也对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可以炒股作出明确回答。

2013年新修订的《基金法》首次放开了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013年1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进一步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明确要求,指导行业做好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自律工作,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

基金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证券投资不等同于老鼠仓。

传统上,法律禁止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目的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内幕消息牟取不正当利益,但对于从业人员未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券投资活动是否一律禁止一直存在争议,而且一些从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查处难度很大。有鉴于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借鉴发达国家做法,一方面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要求相关人员进行申报,让这类投资浮出水面,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建立包括账户申报制度、指定券商制度、投资申报制度、投资审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跟踪分析制度等多项具体监督措施。基金业协会对违法违规交易有权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进而形成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自律管理措施-公司纪律处分”责任惩处体系,对于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证券投资行为,一经发现就加大力度打击,切实有效地防范基金从业人员从事可能损害公众投资人利益的证券投资行为,充分保护了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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