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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进严出 一票否决 科创板出“大招”封堵欺诈发行

2019-03-07 07:45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作者: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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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即将落地的背景下,如何防范欺诈发行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热点话题。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虽然对企业发行上市的一些“硬条件”要求有所放宽,但强调严格的信息披露和相关责任要求,提高违法成本。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如回购股票、退市等制度安排,多措并举,相互配合,有利于将欺诈发行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业内人士呼吁,出台更多配套法律细则,同时对欺诈发行重典治乱,加大刑事追责和行政处罚力度。

  各环节从严监管

  根据科创板相关规则,对欺诈发行的从严监管贯穿发行、上市、退市等多个环节。对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而言,如果涉嫌欺诈发行,面临的将是退市、回购股票甚至刑事责任。

  例如,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采取5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对发行人存在上述的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涉嫌欺诈发行的,上交所将终止发行上市审核。此外,欺诈发行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一”。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欺诈上市的最高刑期是否会提高到无期”,在人大立法修法工作中可能会予以讨论。

  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秘书长、副研究员袁康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欺诈发行本质上是公开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相关发行人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资格和上市地位,骗取投资者认购股份,严重背离了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严格禁止且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国金证券策略首席分析师李立峰表示,对欺诈发行进行预防和打击有助于促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增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为后续科创板试点经验向其他板块的拓展积累经验。

  在袁康看来,对于欺诈发行实行强制退市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回购责任,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重要制度保障,能够对发行人和大股东进行有效的行为约束,减少欺诈发行风险。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也强化了责任要求。根据《管理办法》,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发行人、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李立峰表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建立了全流程监管体系,确定了市场主体责任,实现权责对等,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力度。

  就投行而言,袁康指出,其作为保荐人,需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明确和强化“市场看门人”的角色,按照相应业务规则和自律规范的要求,审慎独立地作出专业判断。首先,需要完善风险内控机制,加强项目内审和质量控制,尽可能确保专业性和独立性,真正做到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次,要优化投行业务激励机制,以更为合理的业绩奖励计算和发放规则,形成正向的利益机制,避免投行业务人员的短期行为;第三,要强化责任追究机制,需要建立欺诈发行责任人的终身问责制度,并且要在经济、声誉、从业资格等方面从严建立多元化、综合性的惩戒机制。

  有券商投行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从投行角度看,防范欺诈发行需要做好四件事:谨慎选择客户(承揽)、审慎执业(保荐)、发行阶段引导合理估值(承销)、严谨关注后续信息披露(持续督导)。中外证券史上所有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案例,所有的“前车之鉴”,都是未来投行需要借鉴的。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琰指出,科创板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包括申报材料的制作、上市后的持续督导等。对律所而言,主要涉及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法律问题、风险把握等。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监管机构将进一步提高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中介机构需承担更重大的责任。因此交易所、证监会越来越希望看到更多的优秀中介机构为市场提供服务,发行人也越来越希望选聘高质量的中介服务团队。”德勤华东区主管合伙人以及德勤中国创新主管合伙人刘明华指出。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如何防范欺诈发行,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近日表示,修改《刑法》,大幅加大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有利于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同时,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和《证券法》,建立资本市场违法所得“先赔后罚”的机制。

  袁康呼吁,对欺诈发行宜重典治乱,加大对欺诈发行的刑事追责和行政处罚的力度,完善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救济机制,并且实现欺诈发行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全覆盖,从而对欺诈发行各个环节的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的约束。

  李立峰表示,下一阶段关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地情况和执行力度,期待后续出台的更多配套法律细则进行配合。

  “除了对发行人、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相关责任进一步明确之外,为进一步防范欺诈发行,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程中,建议在信息披露上,落实‘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的注册制理念,做到‘刨根问底’,让投资人‘问无可问’,这样既可遏制发行人的欺诈动机,也让投资者对自身的投资行为归位尽责。”上述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袁康指出,由于欺诈发行来源于发行人以及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虽然能够通过制度完善和严格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抑制,但很难从根本上杜绝。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很难做到彻底消除欺诈发行风险,只能将欺诈发行风险以市场化方式甄别、以市场化方式处罚。因此,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推进过程中,依然需要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高度警惕、从严监管。

责任编辑:郝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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