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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欺诈发行怎么办?

2019-03-04 06:58 来源 : 券商中国微信公众号        作者:潘玉蓉 刘敬元 邓雄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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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科创板欺诈发行怎么办?发行人和券商试引入保险机制转移风险,几款产品受青睐

科创板出现欺诈发行怎么办?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在人大代表驻地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欺诈发行,要把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从现在的五年提高到无期,要比照金融诈骗罪来判。

除了提高欺诈发行刑事后果,另一方面,作为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相关保险产品,也正被上市公司、券商等当做风险转移工具,积极地引入。

“已经有AA级大券商和我们签约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我们还在和更多券商投行进行需求沟通。”近日,江泰保险经纪相关部门负责人肖九庆表示,该公司设计的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受到券商欢迎。

肖九庆介绍,由于资本市场共同侵权人各自承担的责任性质、责任大小以及赔偿能力各不相同,很难用一种统一的责任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因此资本市场综合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将包含发行人招股书责任保险、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三大责任保险。

另一家保险公司人士也表示,随着科创板开始受理材料,垂询董监高责任险的上市公司董秘、保荐机构承销责任险等产品的券商投行明显增加。

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险受青睐

据了解,2016年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制度实施后,人保财险、太保产险、平安产险和大地保险四家公司成立共保体,推出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险;除此之外,江泰保险经纪也于2016年针对这个市场设计出了针对性的责任保险,目前共保体成员内的保险公司有15家。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当前市场上的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主要形态如下:

主要保险形态:

按IPO项目承保,每个项目一张保险单,一个保额。

保险责任:

承保被保险人因其就该被保险发行的先行赔付承诺而应承担的补偿金以及相关费用。

保险事故:

指被保险发行的发行人因该被保险发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而构成欺诈发行,导致其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间)内首次 被中国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相关费用包括: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与补偿金直接相关且合理必要的费用、成 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沟通费用、补偿金的核算费用以及 方案公告费用。

补偿金:

指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依据其就被保险发行做出的先行赔付承诺而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补偿金额。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主流的补偿金额在2亿-3亿之间。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还在呼吁券商联合成立“券商投保联盟”,以发挥投保联盟的规模购买保险的“团购”优势,用优惠的价格在保险市场上获得合理的保险条款。

公开发行证券责任保险被引入

公开募股将拟上市公司置于市场各方的检验之下,这条路充满着风险。

当新上市公司如果不能达到投资者的期待,其董事监事和高管被起诉的风险就会增加;当被指称或者实际未能合规所须承担的监管及法律责任,也会遭受到惩罚。

科创板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事后监管,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令上市公司实际面临的监管风险将会加大。

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如果出现欺诈发行,保荐机构常常需要就自身承担的超出限额的风险损失向发行人追偿。

对上市公司而言,公开发行证券责任保险(也叫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简称董监高责任险)成为分散自身风险的工具。

公开发行证券责任保险,是承保因招股说明书披露责任而导致的被保险人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致的损失。

董监高责任险承保因非招股说明书披露责任的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被保险人遭受的赔偿请求所引致的损失。

不过,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这两款产品在国内的普及度并不高。以董责险为例,截至2018年底,仅有230余家A股上市公司投保,占整个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7%左右。截至目前,我国董责险市场的大致保费规模在3.5亿-4亿人民币左右,且主要是针对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国内销售董责险的公司有人保、平安、太保等为代表的中资保险公司,以及以美亚、安联为代表的外资保险公司。

券商面临三大风险

赔偿金额数量太大、欺诈上市风险潜伏期长、追偿困难,是券商在承销业务中遭遇的三大常见风险。

券商在保荐IPO业务中,虽已按要求在招股书中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但在实际操作中,很有可能无力支付巨额的先行赔付金额。即便履行先行赔付承诺,巨额资金的占用也将给中小型券商的运营带来重大影响。

另外,承销风险的潜伏期较长,可能仅于IPO完成后一段时间相关问题才会被发现。长时间的交易会给损失金额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风险的不可控制。

在万福生科的案例中,由于发行人没有被强制退市,质押股权的流动性得到了充分保证,有利于券商事后的足额追偿。但随着退市制度已经落地,给保荐机构先行赔付的质押股权的流动性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早在2016年,随着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正式实施,各家保荐机构需要在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分别做出先行赔付的承诺。随着项目的不断增多,保荐机构承担着不断累积的责任风险。如何分散这一风险,成为券商关注的焦点。

有鉴于此,有保险公司推出的董监高责任险、保荐机构赔付责任险,在科创板推出之际受到了上市公司、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的青睐。

有保险机构曾对证券公司先行赔付的保险产品进行调研,发现最大需求是“保障完整性”以及“长期的稳定性”。100%的证券公司对每次保险责任限额的最低需求为2亿元,希望可以尽快投保并生效保险;针对追偿中发生的难题,75%的证券公司希望选择强制性要求发行人购买保险来有效解决追偿问题;25%的证券公司会考虑将发行人购买保险的保费在保荐及承销费用中抵扣;100%的证券公司对追偿风险解决方案有进一步需求并希望了解详细内容。

科创板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承诺责任加大

科创板加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这些责任将具体落实到上市公司董监高、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身上,他们需要在招股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

据江泰保险经纪总裁助理肖九庆介绍,由于资本市场共同侵权人各自承担的责任性质、责任大小以及赔偿能力各不相同,很难用一种统一的责任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因此资本市场综合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将包含发行人招股书责任保险、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三大责任保险。

责任代表着压力和担当,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交代,但在客观上也可能令参与主体身上背负超过自身负荷的风险。

如果科创板也出现了欣泰电气这样的欺诈发行案例,即使有券商的先行赔付,由于无法实现利益受损投资者的全覆盖与投资者亏损金额的全覆盖,投资者利益同样会遭到损害。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六条、七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张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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