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案,五洋债违约案近日有了新进展。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五洋建设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为五洋建设发行的“15五洋债”和“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提供中介服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投资者正追诉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连带责任。对此,德邦证券总裁武晓春向记者表示,“投资者追诉德邦证券,那就向法院起诉,走法律途径。证监会现在正在对德邦证券立案调查,结果还没出来。不管是对发行人、中介机构,还是投资者来说,这件事情都是中国债券市场违约的标杆性事件,最终都要等监管部门相应的定调。作为中介机构,德邦证券将积极协助投资人维护其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受理个别债券持有人破产重整申请的同时,要求债券持有人在2019年3月8日前申报债权。在德邦证券调查结果未出的情况下,对于要不要申报债权,部分持有人陷入两难。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月14日,德邦证券发布《关于五洋建设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1月7日对五洋建设破产重整案立案,并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据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告,债权人应于3月8日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五洋建设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负责五洋建设债券申报的工作人员向记者明确表示,五洋建设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建议债权持有人进行债权申报,目前已有200余人进行了申报。
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表示,五洋债为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在清偿顺序上排在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之后。五洋建设是一家非上市公司,如果走完破产程序,仅能收回很少的资金。
此外,记者注意到,1月22日,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介机构中信会计师事务为五洋债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并对相关人士开出了市场禁入罚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大信事务所为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五洋建设在编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接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五洋建设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的处理对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金额远远超出了大信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整体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对大信事务所下达责令改正的处罚措施,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该会所涉事注会钟永和、孙建伟被罚没共计260万元,且两名注会被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