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每年壕掷1亿!河北加码鼓励企业IPO,单家最高奖300万,新三板挂牌奖励大幅缩水
上市公司往往是各行业中优秀企业的代表,为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各地政府纷纷推出上市奖励政策。
近日,河北省出台企业上市奖励新政,每年将安排不超过1亿元资金,对于符合条件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上市的企业最高可获得300万元奖励。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对比2015年河北省印发的上市奖励办法,此次对沪深交易所及境外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进一步细化为分阶段奖励且额度有所增加,而对于新三板和当地股权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反而降低了,例如新三板企业一次性奖励从150万元降低至50万元。
此外,对比各地出台的上市企业奖励办法,河北省对IPO企业奖励政策尤其是奖励金额并不占据明显优势。
沪深及境外上市奖励增至300万
近日,地方金融局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提出每年省财政将安排不超过1亿元资金,对省内符合条件挂牌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实现直接融资的挂牌企业按融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以支持河北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
上述办法提出:
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经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对拟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并经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河北省的,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河北省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券商中国记者对比2015年河北省下发的上市奖励办法发现,此次出台的办法变化在于奖励细化为对企业实施上市分阶段奖励,且奖励总金额从200万元增加至300万元。
据了解,申请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二是2018年~2020年度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
新三板企业一次性奖励缩水
券商中国记者还注意到,对于挂牌门槛相对较低、流动性差和估值低迷的新三板,河北省出台的上市奖励办法也降低了相关企业的一次性奖励额度,且进行了分阶段实施奖励。
例如,2015年上市奖励办法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于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而此次对“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变为50万元,对于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变为10万元。
此次办法还细化了规定,虽然降低了新三板和股交所挂牌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但增加了若企业拿到实质性融资的奖励。例如,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河北省,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河北省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奖励额度不占明显优势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为推动本地企业积极走向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拓宽融资渠道,激活地方经济,各地纷纷出台过企业上市奖励办法,奖励额度也屡创新高,河北省此次出台的上市奖励额度并不占据优势。
例如,早在2015年6月,江西省出台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018年5月,湖北省出台的支持企业上市政策中,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省政府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018年5月,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大力支持北京辖区企业发展上市。其中,明确加强上市资金补贴支持,市级财政给予每家拟上市企业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贴。
2018年9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发布《沈阳市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在沪深交易所、港交所IPO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奖励400万元;境外其他地区奖励300万元;此外,对挂牌新三板、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也都有相应的现金奖励。
不过,记者注意到,也有比河北省出台上市奖励金额低的省份,例如2018年9月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对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为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