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提速的背景下,科学、有效、独立的第三方评价,将促进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健康发展,并为个人养老金理财规划提供参考。
坚持六项评价原则
在评价原则方面,参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应坚持六项原则: 1、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的长期性原则; 2、注重防范利益冲突,保持中立地位的公正性原则;3、注重全面综合评价的全面性原则;4、注重过程和结果客观准确的客观性原则;5、注重标准、方法和程序一致的一致性原则;6、注重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的公开性原则。
在评价中应重视可比性和差异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分类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管理人依其不同特征进行分类评估,对不同类型的产品除在大类进行区分外,也结合“事前法”与“事后法”细化分类,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公正独立客观评价。
合理分类
不同类型个人养老金产品在运作方式、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方面均有所区别,故应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分类下的客观评价标准。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分类上,根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可根据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和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具体来看,A类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B类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类产品(每月结算)和B2类产品(每季度结算);C类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根据银保监会披露截至2018年8月22日,共有16家保险公司获得该项业务资格,有48只产品获批,其中A、B、C类分别为15只、25只和8只。
养老目标基金分类上,按照《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要求(以下简称《指引》),我国养老目标基金根据投资策略不同,主要可分为目标日期型养老目标基金和目标风险型养老目标基金两类。
目标日期基金中的“目标日期”一般为预计退休年份,基金设置不同的目标日期,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细分类可按照目标日期的不同划分,以美国三大目标日期基金发行巨头之一的先锋基金旗下产品为参考,先锋目标日期系列产品针对不同年龄投资者从2015年至2065年每隔五年细分为11类,我国首批14只养老目标基金中共有8只目标日期基金,其中5只为目标日期2035基金。
参考美国经验,目标风险基金细分类可按产品风险等级划分为“激进型”、“成长型”、“稳健型”、“平衡型”、“保守型”和“收入型”6类。首批养老目标基金中共有6只该类基金,其中五只风险等级为“稳健型”。
除上述分类外,根据《指引》规定,养老目标基金定期开放的封闭运作期或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应当不短于1年,故在已有细分类下,亦应按封闭期的不同进一步细分。首批养老目标基金中封闭期为1年、3年、5年的基金分别为4只、9只、1只。
侧重长期稳健增值评估
针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办法》专门将大类资产配置作为第三章详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根据长期资金管理特点,开展资产负债管理、战略资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资产配置策略。在《指引》第二条中也写明鼓励投资人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另外,在《办法》和《指引》中均强调长期性、稳健性原则。故建议在评价中侧重对资产配置能力和长期稳健增值能力的评估。
在具体实践中,首先建议将个人养老金产品与机构已有其他产品进行区分评价,以养老目标基金为例,其形式为FOF基金且至少有一年以上的封闭期,采取的投资策略也显著区分于现有其他基金品种故建议分类评价;其次侧重对资产配置能力及长期稳健增值能力的评价,资产配置维度较难定量评价,可作为投资管理人定性评价部分考察,如资产配置策略执行情况,资产配置的稳定性和集中度,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其与基准比例的偏差等;长期稳健增值维度的则是在坚持长期性原则的同时增强对稳定性和风险水平评价指标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