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见 >  正文

朱勇:促进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规范发展

2019-01-14 09:0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彭扬

分享至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副秘书长、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院长朱勇近日就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信息披露标准的相关问题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目前仍在进行中。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发展生态有待建设完善。借鉴股权众筹监管国际经验和结合国内监管政策动向,可能将互联网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实行分类施策、区别监管。

行业发展生态仍需建设完善

中国证券报: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与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提到的股权众筹是什么关系?跟私募基金有何区别?

朱勇: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是指以互联网为主要信息渠道向特定对象开展的股权融资业务活动。目前,市场上开展股权融资的平台主要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但这类平台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近期,中互金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信息披露标准规范的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活动相关方信息披露行为。

私募基金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区别在于:私募基金属资产管理领域,平台承担项目管理人角色,遵从募投关系,其法律依据为《基金法》;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而言,平台不承担项目管理职责,而是信息中介,其投资渠道和对象与私募基金不同,法律上属股权投资领域,法律依据为《证券法》。

中国证券报: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发展情况如何?从业机构对行业发展有哪些诉求和期待?

朱勇: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仍在进行中,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仍处于探索阶段,投资人热情总体不高,平台商业模式有待形成,行业发展生态仍需建设完善。

从实际运行情况看,近年来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出现一些新特点和新趋势。一是新增投资额增长较快,个人新增投资额增速明显高于机构新增投资额增速,个人新增投资额占比大幅高于机构新增投资额占比。二是平台新增投资人数增速大幅高于新增注册用户数,新增投资人次增速高于新增投资人数增速。三是融资轮次集中在种子轮,单个项目融资额明显下降。这在一定程度反映行业加大对“双创”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四是新增项目融资集中在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领域。

在行业发展总体不景气背景下,从业机构对行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诉求和期待:一是希望监管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平台性质、责任和义务,打消投资市场对行业疑虑,增加投融资双方对行业和融资方式的认可。二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三是建立基于整个行业的股权集中登记平台,简化工商股权登记流程。四是发挥行业协会在标准规则制定和自律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行业信息共享,规范行业发展。

或实行分类施策区别监管

中国证券报:互联网股权融资业务活动的监管政策会如何发展?

朱勇:目前,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尚未推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相关监管政策有待明确。证监会正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试点方案和探讨建立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风险治理长效机制,中互金协会也加强股权众筹融资理论和国际经验研究,为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监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近期,证监会打非局局长李至斌在“第三届(2018)新金融高峰论坛”上指出,证监会正在制定完善《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准备先行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建立小额投融资制度,缓解小微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股权众筹试点工作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稳步推进,证监会也会与立法机关尽快修订《证券法》,为股权众筹留出发展空间。

由于目前证监会尚未发布互联网股权融资相关监管办法,借鉴股权众筹监管的国际经验和结合国内监管政策动向,对互联网股权融资监管可能会对互联网公开股权融资(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实行分类施策、区别监管。

基于股权众筹业务面向公众投资者,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对股权众筹中介机构可能会实行准入管理并加强监管。监管基本原则可能要求股权众筹融资参与各方遵守现行法律规定;要求股权众筹融资支持“双创”和小微型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和保护投资者并重;通过压实股权众筹中介机构责任防范金融风险,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在证券发行方面,股权众筹企业也可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在投融资方面,可能会对股权众筹企业(项目)设置最高融资限额,对投资者实行分级管理和投资限额管理等。

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或强调底线监管,强化股权融资相关各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在证券发行方面,可能禁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股票私募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等。在投融资方面,不得通过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自融,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调投资者必须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以行业标准防控金融风险

中国证券报:此次发布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信息披露标准有何特点?今后将如何保证标准落地实施?

朱勇:此次中互金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信息披露标准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充分采纳监管部门指导意见,兼顾市场合理诉求。由于目前仍处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阶段,该标准对相关各方信息披露要求总体较严,以便保证行业在一个相对规范环境中发展,防范行业金融风险。二是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实现股权融资业务全流程信息披露。三是确定披露基本原则、配套自律管理,保证标准落地实施。

中互金协会将围绕该标准具体内容和要求组织相关会员单位和参照执行该标准的非会员单位进行学习培训。要求各从业机构在其平台网站上按照该标准规范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等条件成熟后,将考虑组织运营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较好的从业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上集中披露。

目前,股权众筹试点方案经证监会反复研究论证,事先制定试点管理办法,因而股权众筹试点风险相对可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落地将增加股权众筹企业退出渠道,股权众筹有望成为科创板上市企业孵化器。当前经济下行正是推出股权众筹试点和探索推进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发展较好时机,也可由此改善市场预期,激活“双创”热情。

在互联网股权融资相关监管政策发布后,中互金协会将根据监管政策规定修订信息披露标准相关内容,按照监管相关要求,制定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资金存管、合同要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控制规范等标准,通过行业标准防控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吴芃
相关推荐
  • 朱勇:促进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规范发展

    朱勇:促进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规范发展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副秘书长、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院长朱勇近日就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信息披露标准的相关问题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目前仍在进行中。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发展生态有待建设...
    2019-01-14 07:48

关注中国财富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手机财富网

热门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