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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资大改革,打破“能增不能减”惯例

2019-01-09 20:54 来源 : 中国证券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刘丽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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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9日获悉,自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后,《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内部下发,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全面实施

据悉,办法加大了企业分配自主权,并将分功能类别实行差异化工资决定机制。竞争类央企工资总额由审批改为备案,工资总额与央企效益和效率相挂钩,实现薪酬能增能减,并向生产一线和高技能人才倾斜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亮点

据了解,办法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分级管理。二是实行分类管理。三是健全决定机制。四是强化配套管理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表示,办法有三大亮点:

一是形成运转协调的工资决定机制。工资总额要和央企效益相挂钩,效益增长了工资才能够增长,效益下降工资总额则要适度下降,强调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亦不减工资总额,并引入行业对标调整;

二是加大力度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分功能定位扩大备案制范围,竞争类的工资总额由审批改为备案,其他国企工资总额由审批改为核准,强调企业是推动内部分配改革的主体责任,并强化事中监测事后监督明确违规罚则。

三是分功能类别实行差异化工资决定机制。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可以申请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实行结构化工资总额管理,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等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三年类保持不变。

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表示,这意味着,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成为决定国企工资的两个重要因素。建立健全同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一是提高了职工的主体地位,意味着员工的劳动价值得到认可。二是将推动国有企业提升发展质量,重视全要素生产率的配置。三是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局面将更加合理四是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作为国家深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预计未来还将出台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激励并约束企业负责人着眼于长期效益。

你所在的地区如何改?你的工资是涨是跌?

截至目前,北京、山东、福建等多地密集出台地方版国企工资改革意见,提出一揽子工资效益联动具体指标,确定了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的条件和范围,制定了鼓励和约束措施,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

北京市近日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竞争类、特殊功能类和金融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达到2.5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增幅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对于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40%范围内确定

福建: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属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云南:

12月3日,云南省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超过20%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确定;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在企业具备工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可按照不超过20%确定;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有关规定适度下降。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日前出台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企业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或者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企业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四川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江西

根据江西省政府去年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经济效益增长但未完成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任务的国有企业,应适当少增工资总额。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重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商业一类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90%范围内确定。商业二类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5%范围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公益类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0%范围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文化类企业社会效益完成情况未达到良好考核等级、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0%范围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文化类企业当年社会效益完成情况达到良好以上考核等级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可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下降幅度的50%范围内确定。

(原标题:重磅!国企工资大改革,打破“能增不能减”惯例,工资福利向这类员工倾斜)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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