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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挂出了对郑领滨操纵四川长虹等12只股票的行政处罚书,没收郑领滨违法所得3085.32万元,并处以6492.53万元的罚款,罚没款项合计9577.85万元。同时,对郑领滨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最初对其立案调查时所涉及的股票是19只,经当事人的申辩后只认定了12只。当事人也曾提出了认定违法所得时予以考虑2014年至2015年“牛市”的影响,最终被证监会驳回。
异常交易多只股票 操纵手法恶劣
郑领滨是谁?
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郑领滨,男,1977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衢州市。
他是如何操纵的?
让我们把时间拨回到2008年12月25日,“缪某妹”证券账户由缪某妹(郑领滨母亲)在郑领滨陪同下,于浙商证券杭州萧山恒隆广场证券营业部开立。
而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合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下单手机号)、资金往来、询问笔录等证据,“缪某妹”证券账户实际上由郑领滨控制使用。
随后,郑领滨控制和操作“缪某妹”证券账户,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涨停板虚假申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盘中打压等多种异常交易行为,操纵“四川长虹”等12只股票价格。
以其操纵“四川长虹”价格为例。
“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四川长虹”零股。
2015年6月9日10:37:04至10:41:10,该账户以11.91元至12.52元(涨停价)申报买入“四川长虹”35笔合计10,278,800股,占该期间市场申买量的21.54%,申买排名第一;成交7,924,893股,占期间成交总量的22.09%,买成交排名第一,该股价格由11.9元上涨到12.29元,拉升幅度为3.43%。
6月9日10:43:18至14:46:54,该账户以11.83元至12.52元(涨停价)申报买入“四川长虹”66笔合计32,385,5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8.10%,申买排名第一;撤单62笔合计27,531,600股,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其申买量比例85.01%,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市场同期撤单总量的比例21.16%,买撤单排名第一;成交4,853,900股,成交均价为11.87元至12.18元。该股当日14点46分涨停至收盘,与大盘偏离度达到10.36%。
6月10日09:15:02,该账户以涨停价13.77元申报买入一笔200,000股,占该时刻市场涨停申买量的99.70%,是当时市场虚拟可成交量200,600股的99.70%,虚拟成交价为13.61元,与上一秒相比,虚拟可成交量增加了118.83倍,虚拟成交价上涨了0.71元。该账户于09:19:58撤单。09:23:08至09:43:17,该账户以11.27元至12.76元申报卖出18,904,007股,成交共12,778,793股,成交均价为12.3元至12.8元,余股为零。
2015年6月9日至10日,该账户合计买入“四川长虹”12,778,793股,买入金额153,683,134.69元,卖出12,778,793股,卖出金额160,223,240.42元。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下一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获利6,285,265.50元。
以同样的手法,郑领滨操纵了钢构工程、大唐电信、江苏阳光、际华集团、营口港、中航重机、和邦生物、三力士、得利斯、协鑫集成和神思电子等12只股票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最初是对郑领滨操纵包括上述12只股票在内的19只股票价格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交易汇金股份、沈阳机床、东方能源、齐心集团、远望谷、华西股份、精功科技等7只股票的行为提出申辩意见,最后证监会予以采纳。
以“牛市”为由望减轻处罚被证监会驳回
其中,当事人郑领滨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
当事人要求采用“盈亏相抵”原则计算违法所得,同时请求在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时予以考虑2014年至2015年“牛市”的影响。
对此,证监会认为:
本案中,当事人操纵各只股票的行为均可被识别和辩认为独立的操纵行为,操纵时间并不重合,且各只股票的违法所得均可被独立计算,综合考虑上述特征,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采用“盈亏相抵”原则计算违法所得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市场情况与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时考虑2014年至2015年“牛市”的影响于法无据,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郑领滨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285,265.5元,并处以12,570,531元的罚款。
2,对郑领滨操纵“钢构工程”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9,528.67元,并处以1,019,057.34元的罚款。
3,对郑领滨操纵“大唐电信”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68,614.45元,并处以8,337,228.9元的罚款。
4,对郑领滨操纵“江苏阳光”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27,167.21元,并处以8,854,334.42元的罚款。
5,对郑领滨操纵“际华集团”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41,924.53元,并处以11,083,849.06元的罚款。
6,对郑领滨操纵“营口港”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39,820.72元,并处以12,279,641.44元的罚款。
7,对郑领滨操纵“中航重机”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70,424.66元,并处以4,540,849.32元的罚款。
8,对郑领滨操纵“和邦生物”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3,032.35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9,对郑领滨操纵“三力士”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0,对郑领滨操纵“得利斯”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1,对郑领滨操纵“协鑫集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9,915.12元,并处以2,239,830.24元的罚款。
12,对郑领滨操纵“神思电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7,473.6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综上,没收郑领滨违法所得30,853,166.81元,并处以64,925,321.72元的罚款。
同时,郑领滨操纵12只股票价格,获利金额巨大,行为较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对郑领滨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