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作为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坚持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回应国际关切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安排,特别加入了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并在防范金融风险基础上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作出原则规定。
有专家预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立法工作。
明确外商投资管理四大基本原则
草案共六章39条,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对比2015年征求意见稿共计170条的细致规定,本次草案凸显了基于外商投资法作为外资领域基础性法律的性质和定位。
据了解,草案起草遵循四方面思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利用外资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法巩固外资管理改革创新的成果。
二是立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突出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的主基调,侧重于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鲜明展现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原则和立场。
三是统筹扩大开放和防范风险的关系,确立外商投资管理所必需的相应制度,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力求放能放得开、管能管得住。
四是准确把握外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着重于确立外商投资基本制度框架,既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表示,草案只把大的制度确定下来,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实现尽快出台。
草案还明确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草案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增加投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
以上说明,外商投资法所规范的,是不限于企业形式的外商投资。
更加突出对外资的促进和保护
草案核心内容包括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三大方面。任清认为,草案在这三方面之间,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
在促进方面,草案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
同时,草案限制信息报告的范围,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这将减轻企业负担。”任清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产业部副主任卞永祖也对记者表示,坚持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特别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的规定将对吸引外资起到实质作用。
在保护方面,卞永祖表示,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加入了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等规定都回应了国际各方的关切。
草案还在多个方面对保护外商投资作出规定,如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在谈到立法进度时,任清表示,因为条文不是很细,企业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可能不会提出太多的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立法工作。
(原标题:着力稳外资!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明确四大基本管理原则,更突出促进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