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27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将意味着更为严格的监管,将有助于督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我国情况看,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部分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因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高而居于金融体系核心,对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影响。为此,迫切需要明确政策导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制度性安排,补齐监管短板,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从此前的国际经验看,华泰证券宏观首席分析师李超认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即缺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出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对于防范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大意义。国际上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有成熟的经验,国内的(DSIFI)也会借鉴,如可恢复与可处置方案,防止金融风险爆发时过度负的外溢性。
“历史经验表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强,在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会比较隐匿、难以察觉和评估,容易被忽视。”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但当系统性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则会急速暴露,迅速变为系统性金融危机,且极具传染性和破坏力,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甚至对宏观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冲击。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美国次贷危机中,一些该倒掉的机构,最后都被政府救助了。这些大型金融机构的股东、经营层可能会利用‘大而不能倒’的优势,利用市场的影响力和外部性来过度承担风险。大型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无法对风险进行有效约束,必须要靠外部监管进行补充。”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熊启跃介绍,巴塞尔协议要求成员国列出国内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并对这些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更严格的监管。所以,《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我国金融监管跟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步骤。
首批参评机构或不低于50家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主要规范系统重要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以及金融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此外,《指导意见》还注意与其他规定相互衔接,在实施部分指出“金融控股公司适用国家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规定,但经金融委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适用本意见”。
“按照《指导意见》,此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名单比此前市场预计的有所扩大。”董希淼表示,5家大型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规模较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的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都有可能纳入该名单。此外,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如经国务院金融委认定,也可能纳入名单,实施特别监管。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认为,系统性金融机构的范围涵盖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其他具有系统性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可能涵盖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参评机构的范围披露,预计首批参评数量可能不低于50家金融机构。
在监管标准方面,曾刚预计,国内对系统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应该不会高于国际标准,不然可能会对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造成影响。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必然会被划入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目前仍需等待评估细则和名单的出台。
专家表示,虽然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委员会有文件,但并没有刚性规定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数量必须多少家。以D-SIBs(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为例,欧盟、瑞士和日本D-SIBs和G-SIBs(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数量比值都不一样。因此,评分评出来后线切在哪儿还要监管机构相机抉择。由于答记者问时还提到了合理设置监管要求和过渡期安排,甚至有可能慢慢扩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