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共同下发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指导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机构积极协调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笔者认为,新一轮债转股的推行需要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最重要的是要始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的原则。防止本轮债转股异化成为少数企业逃废债务的盛宴,以及寻租设租的新工具。
笔者认为,本轮债转股应始终坚持贯彻市场化原则,减少政府行政化干预:
一是避免政府动用财政资金介入债转股。当前,一般公共预算口径下的财政收支压力日趋紧张,财政还要负担为实体经济减税降费等多重任务。因此,不宜再动用政府信用为债转股资产管理公司融资,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业务应该成为本轮债转股的主要方式。
二是对于债转股项目各级政府应坚持不搞“拉郎配”,什么企业适合进行债转股,企业债务负担之中哪些债务适合进行债转股,都应由专业机构和企业债权人进行判断、决策,以维护债权人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可进行转股的债务应该以市场化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务融资工具为主,以方便转股之后进行市场化定价,维护债权人成为转股股东之后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本轮债转股为契机,加快相关法制建设,规范金融业综合经营。以银行为例,银行贷款是银行的表内资产,不允许直接转换成股权,应通过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运用社会资金完成对非金融企业的股权投资。
四是要坚持市场风险定价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债权的市场价格和转股比例,并进行公开竞价交易,避免利益输送和寻租行为。此外,无论债权还是转股后的股权,都应该设计一些或有条款和退出条款,以保护各方权益。因此,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用债转股的形式要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