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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银行称未获互联网贷款意见稿 业界受困三大疑点

2018-11-08 10:09 来源 : 证券时报        作者:刘筱攸 胡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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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行的确还没有收到《征求意见稿》。”截至11月7日,包括国有大行、大型股份行、城/农商行在内的至少十家受访银行人士均对证券时报记者明确表示。

他们所提到的文件,是指昨日引起银行业、消费金融公司、涉及消费信贷业务的互联网企业、贷款导流商、网贷(P2P)等高度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地方商业银行向省外发放的贷款余额限制、联合贷款参与主体出资比例引起不小争议。

有接近监管的可靠信源告诉记者,监管层确实有意规范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征求意见稿》会于将来下发;目前流传的文件版本并不是最后版本,存在变更的可能性。

“不管将来下发的文件是否严苛或宽松,但对行业都是利好。”一名上市银行零售信贷高管称,“因为这些条例穿透到最后主要是防范共债风险。”

助贷机构介入边界在哪

“《征求意见稿》还没有发布,昨天流传的版本本身也还在讨论中。如果就正酝酿的内容而言,我觉得有出乎意料的,也有监管早已三令五申的。”一名大型股份行零售业务高管告诉记者。

银行若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必须具备电子银行业务资质,贷款遵从小额、分散是基本原则。近日流传的文件至少有三条,是监管层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即29号文)、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相关文件里涉及到的。

一是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此条例早在去年末就已经实行,并掐断了商业银行和P2P等非持牌公司在资金与资产端上的合作。

二是银行不得仅根据数据合作方提供的数据直接做出授信决策,变相让渡贷款风险管理职责。三是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信用评分放贷。此两条规范了助贷模式,明确规定银行不得将风控环节外包,助贷机构只能充当前端获客作用,不能直接从银行批发低成本资金发放至贷款人而赚取无风险利差。

即便这三点已为业界熟知,仍有专业零售业务人士指出,在助贷模式实质上已从纯数据输出到模型输出的眼下,助贷机构介入的放贷边界可以进一步明晰。

“我们授信从来不会仅根据合作方提供的数据就放款。但现在有一种趋势,很多手握客户的第三方机构(如大型互联网平台)开始输出模型,尤其对很多中小城商行。这些模型本身就是大量依据第三方的各种非结构化参数设立的。甚至客户也是互联网巨头直接筛选推送来的。”该上市行零售业务高管对记者说,“如果我使用这些模型,再辅助一些人行的数据,那么这个算不算监管说的‘变相让渡贷款风险’?很多互联网公司模型介入的程度、边界在哪里?”

江浙某城商行高管对记者表示,应该进一步界定“外省客户”的定义。

昨日流传文件提到的“地方商业银行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这一比例最后是否实施尚未可知。但已有银行业人士呼吁,监管层是否可以明确如下情况中,外省客户的定义——一是对于银保监会已批复异地分行的城商行,如果异地分行客户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贷款,那么是否计入外省客户余额?二是“外省”指的是客户的户籍,还是手机设备归属地?

“这些地方比较细了,或许监管已经想得很清楚,但是我个人认为将来可以再明示一下。”该城商行高管说。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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