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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恩泽:别把眼光只盯在印花税的税率上

2018-11-06 07:46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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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财税部门具体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有关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应对资本市场波动的重要举措。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是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税种,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单独对卖方收取,A股基本税率为1%。且单向征收。我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

此次财税部门发布的印花税征求意见稿有印花税立法、印花税税率调整权下放、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CDR)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三大看点。

一直以来,我国印花税制度只是停留在行政管理条例层面,致使投资者的纳税意识相对淡薄。印花税正式立法,将印花税纳入法律框架系统,可提高股民的纳税意识,为社会积聚财富作贡献。早在今年初,财政部就把印花税列为年度立法工作重要计划,财政部条法司明确表示年内完成印花税法等行政法规的部内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此次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公开征求意见,表明印花税立法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

财税部门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表示,为灵活主动、便于相机调控,更好适应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八条)。

此次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股票交易的税率没有变化,但为公平税负,增加了对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CDR)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此前,国务院已明确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存托凭证以境外股票为基础在我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其纳入印花税征收范围,适用与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于保持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早在2002年,中信证券就曾提交过中国版的CDR方案,以期解决海外上市红筹企业回归A股的问题。当下,一批龙头企业正运筹以CDR身份加盟A股。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这些龙头企业一旦在A股挂牌,也应有义务缴纳印花税。(作者蔡恩泽系晶苏传媒首席分析师,财经媒体专栏作者)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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