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中,明确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的投顾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业内人士认为,尽管过去在银行委外资金中也采取过用私募做投顾的方式,但是,征求意见稿此次拟允许私募管理人为公募理财产品做投顾,不仅有望开启“私募管公募”新模式,为私募带来可观的潜在增量资金,或许还将加速“公奔私”频率。
有望开启“私募管公募”新模式
业内人士认为,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可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投顾,有点类似“阳光私募”,即由合格金融机构担任资管产品发行人和受托人,私募以合作机构身份扮演投资顾问角色。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到的做法,有望开启“私募管公募”新模式。
对此,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维光表示,因银行理财子公司可发行理财产品,投研能力强、历史业绩可追溯、风控合规的私募有机会通过这种模式分公募基金“一杯羹”。普通中小投资者也可通过这种模式享受到私募高效的运营效率和投资管理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为“阳光公募”。
但他也提到,同当前银行理财产品类似,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同样会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由私募担任投顾的这部分理财产品,预计最开始还会优先选择风险承受力较高、对封闭期太不敏感的客群,主打的依然是绝对收益型产品。
“对私募而言,如能入选银行公募理财投顾,是非常好的信用增信手段,在高净值客户中的美誉度会大大增强,带来另一个维度上的增量资金。”张维光称,“在与银行的新合作模式下,私募管理费是否会有让渡、业绩提成会否提高,都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地方。”
“公奔私”或加速
同潜在增量资金相比,业内人士认为,新模式给行业生态及格局带来的改变或许更值得重视。
某公募基金投研总监表示,如未来“阳光公募”模式在实践层面走得比较通畅,“公奔私”或变得更普遍和频繁。那些受限于公募基金公司激励机制或更信奉绝对收益文化的“公募大佬”,可能会选择一家知名私募或创设一家私募,专心给银行做投顾,募资渠道扩大将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当然,能入选银行投顾名单的私募及基金经理必须久经市场考验。这种情况将倒逼公募基金公司提出更好的股权激励方案,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行业环境持续优化。
另外,有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做银行公募理财产品投顾的新模式或影响“私转公”现状。受限于牌照等多方面因素,私募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多半会遇到规模瓶颈,在与银行等“大金主”合作方面也会遭遇掣肘。“私转公”似乎是跨越“规模陷阱”的有效路径,符合监管层鼓励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公募基金的初衷。但是,“私转公”成本通常很高。在现行规定下,“私转公”公司在开展公募业务前,必须将原有私募业务全部剥离或平移至新公司公募专户。如私募打通与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的连接,或许不必再申请“私转公”。
但是,也有专业人士表达不同观点。一位基金业资深律师表示,公募在制度建设方面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其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辅以机构管理、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信息披露等各环节的规章,无论在基金管理层面、市场层面还是监管层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银行等“大金主”心中的认可度和匹配度更高,“牌照”优势依然明显。公募可面向不同投资者自行募集资金、发行产品,自主权更大,对想做大规模、提升行业影响力的私募管理人而言,“私转公”的意义依然明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雪认为,征求意见稿将重启银行理财投资私募的大门。在很大程度上,私募暂时只能对接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目前,银行业从整体上还需熟悉如何设计、营销、运营私募产品。经过这一轮市场波动,投资者重拾信心也需时间。因此,像以前那样,直接对接庞大的银行理财资金池,以接近贷款的成本行高杠杆配资,大开大合地攻城略地的“豪迈”时代将不会重现。
专业化细分化或是未来方向
“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而言,无论是直接投资公募,还是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合作,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不亏钱、保牌子,那么私募在新模式下能有多大发展空间,完全取决于各银行发展目标。”某大型股份制银行资管部人士说,“可以预见的是,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万能’牌照下,无论公募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能力一定会越来越专业化、细分化,这也是全球化专业资管机构比较明显的特点。”
上述银行人士还提到,私募当前还处在相对初级发展阶段,在行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品牌还未足够强大、业绩可追溯时间短的情况下,要得到银行、券商或大型国企财务公司等“大金主”的认可仍有不小难度,募资在很大程度上主要还得“靠自己”。但是,在行业品牌美誉度、信用度进一步提升情况下,专业化分工的趋势愈加明朗,私募应利用这个历史性机会加强与银行等大机构的合作,进一步提升自身的行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