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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保险业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2018-10-16 07:38 来源 :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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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龙,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动经济学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为金融与保险。主持和参加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中国社科院重大课题、中国保监会委托课题、国家部委及各级政府委托课题、国外合作课题、企业委托课题等共50多项。在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出版专著、译著、合著等著作十多部。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1978年,我国经济总量仅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3%,如今,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是世界第一大贸易体。2017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59660元人民币(近8800美元),已经跻身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

2018年是我国保险业恢复国内业务的第三十九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79年,我国保险市场上仅有一家国有保险公司,年保费收入仅有4.6亿元人民币。在过去的将近40年的时间里,保险业迅猛发展,如今,国内保险公司数目已经超过200家,2017年末全行业保费规模超过3.6万亿元人民币,赔款和给付支出1.1万亿元人民币,保险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支柱,承担风险分散和保障职能;2017年末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近15万亿元人民币,保险机构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也是全球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之一,为全球保险业的发展注入活力。

毋庸置疑,我国保险行业在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历程中,行业发展迅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不容忽视的是,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显著的风险,有的甚至可能会引发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对这些风险的处置和应对的过程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出现风险、应对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正是行业和监管部门一起“摸着石头过河”的发展过程。

本文通过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代表性风险事件,以及行业和监管部门相应的应对措施,从一个历史的视角展现我国保险业40年来的螺旋式上升和发展的过程。以史为鉴,总结经验教训,以对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改革开放40年来保险业务相关的显著风险事件及其应对措施

1.20世纪90年代寿险业利差损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寿险业预定利率一直紧盯央行基准利率。从1996年开始,受到国内宏观经济调整的影响,央行连续8次降息,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0.98%下降至2002年的1.98%。但是,1996年初,部分保险公司卖出的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高达10%,虽然在央行基准利率下调后保险公司也随之下调了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售出的高预定利率业务以及续期保单业务面临着高额的利差损。加之之后的许多年,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有限,投资收益率普遍低于5%,保险公司难以通过投资收益弥补利差损造成的损失,至今仍未完全消除。

这次危机事件中,政府作为最后担保人角色介入,对保险业给予了极大的支持,通过剥离不良资产的方式,将部分亏损较大的保单业务剥离给新成立的部门或机构。为了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利差损,1999年6月中国保监会将寿险产品新单的预定利率上限下调至2.5%,阻止了行业利差损进一步扩大。此后,通过逐步放宽资金运用渠道,鼓励产品创新等方式,利差损问题得以逐渐缓解。

2.两次投连险风波

投资连结险是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是一种与资本市场紧密相连的保险产品,其设计的初衷是满足投保人在享受保险保障的同时分享资本市场的收益。但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一定误导,加之资本市场的波动较大,我国曾出现两次大规模退保风波。

一是2001~2003年间,平安保险公司大量销售投资连结产品,业务快速发展。但随着资本市场的波动,平安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出现负数,客户投诉和退保纠纷随之产生。加之媒体的报道引发投保人恐慌,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群体性退保风波在全国蔓延,引发群体性退保事件,引起业界、社会的高度关注。

二是2006~2007年间,资本市场冲高,保险公司提高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2008年9月份,山东保监局收到涉及海康保险的案件233件,大多是银行代销的投资连结险业务,与此同时,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也因投资连结险销售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造成集体退保。

两次投连险风波中,都是因为受到了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也都涉及违规销售、销售误导等问题。风波过后,不仅给涉及的投保人、保险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同时也对保险行业的声誉带来不利影响,在保险声誉普遍不佳的环境下,大规模退保事件以及媒体的报道对消费者信心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影响。

2009年2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禁止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银监会也发布了相应的通知规范银行业的销售行为。

3.2015年以来的万能险乱象

2015年2月万能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完成以后,2015年底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7646.56亿元,同比增长95.23%,中国人寿等4家最大的寿险公司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同比增速超过50%。2015年保户投资新增款交费占寿险公司原保费的48.2%,36家寿险公司的占比超过50%,华夏等6家公司保户投资新增款的占比连续3年超过50%。

2015~2016年万能险保费的规模快速增长,其在总保费中的占比已经高达30%以上,由于其保证利率较高,一旦其投资收益未能达到保证利率,保险公司必须进行补贴,将会给保险公司造成利差损。这也是2015年和2016年保险公司在股票市场加大投资的原因之一。有些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作为融资渠道,利用保险资金进行战略股权投资,甚至影响一些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016年之后,为规范万能险业务发展,落实“保险姓保”的行业理念,原保监会密集出台了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完善人身保险产品精算制度、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等多项规定,对万能险的规模和产品期限、账户管理、保障水平、保证利率和结算利率等方面的措施进行了完善和规范。下调了万能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2017年以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显著降低,保险业务逐渐回归保障功能。

4.财险公司信用保证保险违约风险——“侨兴债”违约事件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为承保标的的保险产品,我国大部分财险公司均开展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但其保费规模并不大。但是,由于其承保标的为信用风险,风险难以被有效的评估和控制,信用保证保险面临着很大的违约风险。

近几年,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以多样的形式参与到个人和企业的融资过程中。2016年浙商财险的“侨兴债”事件,涉及违约金额高达11.46亿元,给保险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2014年底,侨兴集团旗下侨兴电讯和侨兴电信发行私募债,到期偿付本息总计11.46亿元,浙商财险为其提供履约保证保险。2016年和2017年,“侨兴债”发生违约,浙商财险需要支付11.46亿元的到期本息,这导致浙商财险在2016年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大幅下降。

对于浙商财险在“侨兴债”事件中在再保、保险条款及费率、准备金计提、人员任用等方面的不合规行为,原保监会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罚款共计121万元。为进一步规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信保业务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017年7月,原保监会制定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债权转让行为、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以及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AA+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等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二、改革开放40年来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显著风险事件及其应对措施

保险资金运用对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经营稳定性等方面都至关重要。现有文献大都将我国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分为三个阶段:无投资阶段(1980~1987年)、无序投资阶段(1987~1995年)、逐步规范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保险业在资金运用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同的风险。

1.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乱投资”现象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之初,保险公司并不重视保险资金的投资,主要的资金运用渠道为银行存款。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一度出现经济过热。但当时保险资金运用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约束,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范围不受限制,甚至分公司也可以进行投资。因此,大量保险资金投资于房地产、证券、信托等领域,20世纪90年代中期,房地产泡沫破裂,致使保险业形成大量不良资产,行业风险显著增加。据统计,在此期间某保险公司实体投资45.57亿元,其中60%的投资成为不良资产,且投资无望收回;保险资金对外贷款56.5亿元,本息基本上全部损失;保险资金拆出资金共计4.77亿元,其中2.82亿元成为损失,投资不良率达到59%。

1995年《保险法》颁布,第104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禁止保险资金投资于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此后,保险资金运用进入规范发展的时期。

2.2015年“险资举牌”事件

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保险资金的运用一直受到严格的监管,资金运用渠道比较受限,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安全性较高的资产。2004年开始,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逐步得到拓宽。2004年,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和进行境外投资;2006年,保险资金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商业银行股权;2009年,保险资金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2012年以来,本着“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监管部门进一步放宽了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保险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提高至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在资金运用监管不断宽松背景下,加之低利率环境和股票市场逐渐回暖,保险公司投资于股票市场的资金逐渐增多。

2015年下半年,保险公司频频举牌上市公司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2015年,保险公司购买股份达到举牌线的公司数目超过30家,涉及银行、房地产、能源等多个行业,投资金额高达1300亿元。在低利率与优质资产稀缺的投资环境中,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市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保险资金适度投资于股票市场是有益的,可以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和效率。但是,不当的投资行为也给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带来了诸多风险。

首先,资本市场波动影响保险投资收益和业务稳健性,2016年,股市开始大幅波动,2016年,沪指下跌12.31%,深证成指下跌19.64%,由于股票市场的走低和震荡,一半以上被险资举牌的公司的股票价格大幅下跌,给保险公司带来投资亏损。

其次,“野蛮”的投资行为危害实体企业正常发展,加剧保险行业声誉风险。个别保险公司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股权争夺,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也给保险行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原保监会对相关企业进行了处罚,并在2017年先后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即“1+4”系列文件),治理市场乱象、补齐监管短板。

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风险增多

自2012年10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以来,原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新政逐步拓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推动保险业进行海外布局。2013年,中国平安以2.6亿英镑买下伦敦地标建筑伦敦劳合社大楼,由此拉开新一轮险企海外投资的序幕。2014年6月,中国人寿购得伦敦金丝雀码头10UpperBankStreet大楼。尤其是2014年10月以来,安邦保险先后收购纽约华尔道夫酒店、比利时Fidea保险公司及Lloyd银行、韩国东洋人寿、荷兰VIVAT保险公司、美国信保人寿、黑石旗下地产投资信托企业StrategicHotels&ResortsInc.集团和韩国安联人寿等。由于境外投资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化、多元化,投资项目直接受所在地区经济和地缘政治影响,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比例不足行业总资产的3%,投资风险总体不大。但是,当前国际政治、经济、金融局势瞬息万变、错综复杂,保险资金的走出去战略还面临着当地监管规则、法律环境、管理体制以及汇率变动等多种复杂风险因素,境外投资经验和人才的缺乏使得风险管控难度加大。投资失败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以中国平安为例,自2007年起中国平安先后向比利时富通集团投资约238亿元,获得近5%的股份。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富通股价下跌逾96%,富通集团被比利时政府国有化,并以低价出售,中国平安因此损失超过90%。此后,中国平安先后通过多种渠道谋求挽回损失,却始终无果,这一失败的案例也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境外投资敲响了警钟。尽管未来新兴市场是经济增长和资产增值的重要源泉,但保险资金在新兴市场的投资将面临更大的政策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投资决策风险等。

三、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保险业防范风险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79~1997年的起步阶段,1998~2017年的专业监管阶段和2018年以来的新阶段。1979年,保险业由人民银行领导和监督管理。同时,保险法规制度建设也开始起步,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我国保险业进入依法监管阶段。1998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保险监管职能。保监会成立后,探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2018年3月,中央发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银监会和保监会,保险监管开始踏上新时代的新征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经历了多次改革,保险监管制度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在逐步的完善,尽管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一些重大的风险事件,监管部门及时处置,我国保险业整体运行平稳,尚未发生系统性风险,风险可控。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探索并完善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监管体系,严守风险底线,保证了保险业的平稳发展。

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框架的三个支柱,其中偿付能力监管是核心。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立之初,主要借鉴美国防风险资本和欧盟偿付能力监管I的思路和内容,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主要以业务规模为基础。2012年以来,我国开始建立基于风险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简称“偿二代”),并于2016年开始正式实施。偿二代的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在全面的评估和计量保险公司风险的基础上确定资本要求,同时借助市场约束提高监管效率。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的显著特点是以风险为基础,包括可量化的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以及控制风险。对于可量化的风险,基于我国的数据计算风险因子,对于难以量化的风险则采用风险综合评级等方法进行评估,而不论是可量化还是难以量化的风险,都将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影响。偿二代还将系统性风险纳入监管框架,加强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促进了监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而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提高了保险业的风险控制能力,使得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和保险业务上的自主权不断提高。然而,经济和社会环境不断发展变化,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也将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对保险业和监管部门都带来挑战。虽然“偿二代”正式运行两周年以来,在完善保险业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偿二代”的实施过程中,该制度仍然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对一些资产负债不匹配等潜在风险较大的状况仍然不能有效识别和预警。二是万能险快速发展给“偿二代”带来一定挑战。

监管机构为了将资产负债管理转为“硬约束”,切实扭转资产负债错配风险,2017年7月28日,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的意见及开展行业测试的通知》,这意味着保险行业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将进一步升级。原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是在“偿二代”监管的基础上,发展出的又一重要监管工具,是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监管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保监会将组织行业开展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试评估和量化评估测试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研究制定《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

2017年12月15日,原保监会就《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监管办法》在前期五项具体监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要求、监管框架、评级方法以及对应的差别化监管措施,是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的总领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监管措施等,并针对特殊情况和原有法规适用作出说明,共5章38条。2018年3月原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主干技术标准共五项监管规则予以印发,并从发布之日起试运行。

2017年5月,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对当前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提出了新要求。明确提出,研究出台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评估确定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这是完善保险业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

进一步完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的建设,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系统性风险评估框架,并且加强创新监管理念,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的监管体系,对于未来我国保险业的风险防范和促进整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对监管部门来说,2018年是十分重要的一年,金融监管由“一行三会”转变为“一行两会”的新架构,这要求保险监管与银行监管进行整合,实现协同监管,有利于当前综合经营的市场环境,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此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明确自身的监管目标,进一步整合资源,增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防范风险在保险业与金融业甚至实体经济之间的传染。(朱晶晶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

责任编辑:梁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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