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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跑步进场”,监管规定、结算细则出炉

2018-10-13 06:37 来源 : 上海证券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马婧妤 赵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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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推出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在快速推进。昨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下称《沪伦通监管规定》),沪伦通创新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则正式敲定。业内人士认为,《沪伦通监管规定》的发布实施,为沪伦通推出正式鸣响了政策发令枪。

《沪伦通监管规定》自8月3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后,证监会根据市场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该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沪伦通的其他各项配套制度规则,以及技术方面的准备也在同步进行。市场相关机构、基础股票发行人、存托及托管机构等在过去一个月里开展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按照既定时间表,沪伦通拟于今年年内正式启动交易,届时将出现沪伦两地市场企业互挂首单。另据上证报记者获悉,按照当前工作进度,沪伦通最早可能于12月初成行。

证监会官方网站昨日发布的信息称,《沪伦通监管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进行了一些修改完善,内容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GDR)后的限制兑回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后实施配股等。

《沪伦通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五方面:

一是明确了沪伦通CDR发行的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了规定。

二是明确了CDR的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

三是明确了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

四是明确了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

五是强化了监管执法要求,明确了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会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沪伦通的准备工作,并坚定不移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也将进一步完善与沪伦通业务相关的配套规则。

除《沪伦通监管规定》快速落地外,进入10月,沪伦通的准备工作可谓驶入了快车道。上证报记者获悉,10月15日至11月中旬,上交所将向券商开放全天候测试环境。券商端在完成系统开发等工作后,将根据自身准备情况接入测试环境,通过测试后向上交所提交开通交易权限的申请。本月底起,上交所还将安排三场全网测试,测试内容包括业务功能、业务系统、应急场景、故障演练等。

同日,中国结算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细则》”),向各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 《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方管理原则;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中,证券账户设置、初始登记、生成兑回登记、公司行为业务等内容;全球存托凭证业务中,证券账户设置、新增基础股票登记、生成兑回等内容;存托凭证相关税费及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收取方式。

关于中国存托凭证(简称“CDR”)的生成登记问题,为提高CDR的生成效率,缩短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补充CDR供给的时间,CDR的生成登记采取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申报指令,日间CDR可交易,日终中国结算根据生成数据记增CDR 份额的做法。《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明确。

而对于全球存托凭证业务(指:上交所上市公司在伦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中的基础股票结算方式问题,中国结算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境内基础股票交易和结算时,既可采取“证券公司结算模式”(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也可采取“QFII模式”(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由商业银行负责托管和结算)。《细则》对此未作限制,为上述境外机构的市场化选择留有空间。

该《细则》的反馈意见截止期为2018年10月19日(周五)。

延伸阅读

沪伦通,就快通!

上交所就“1+3”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12日晚间,在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亦火速对外发布通知,就沪伦通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三个指引”,涉及发行、上市、交易、跨境转换、持续监管等诸多环节。上交所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此后上交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沪伦通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

“一个办法”统领

“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跨境转换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做市指引》)。

上交所表示,《暂行办法》是上交所专门规范沪伦通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对沪伦通业务进行了全面、综合的规范。为体现沪伦通业务的制度特色,《暂行办法》作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例如,中国存托凭证实行上市预审核制度,采取竞价交易与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混合交易方式,特定情形下适当放宽涨跌幅等。

在内容上,《暂行办法》规定了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审核、初始流动性建立、上市及退市等内容。例如,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总市值(200亿元)、伦交所上市年限(上市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初始规模(5000万份及5亿元市值以上)。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中国存托凭证持续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与原则、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了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交易与跨境转换机制。例如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的差异化交易机制,如做市商制度、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价格基准、除权除息安排等。明确了跨境转换的运作和监管要求,对跨境转换的业务流程、跨境转换机构的备案管理和合规运作要求、纠错机制和虚增中国存托凭证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还强化投资者保护和风险防范安排。考虑到沪伦通业务在境内资本市场是新生事物,并且具有跨境转换安排,投资者、相关境内机构均缺乏实践经验,对投资者保护和风险防范做了针对性安排。例如,仅允许机构投资者和具有300万元以上证券资产的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通过特殊交易机制安排防范本地市场流动性及价格的重大异常等。

“三指引”细化三大机制

上交所还制定了相关配套业务指引,对《暂行办法》确立的上市预审核、做市商、跨境转换等机制分别作出细化规定。

上市预审核方面,业务指引做出了原则规定,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简称境外发行人)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上市预审核申请,并由上交所代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同时,业务指引还对上市预审核受理、初审、反馈意见的回复、上市委员会审核、出具上市预审核意见、预披露、申请复核等上市预审核流程及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跨境转换机制是国际存托凭证市场的通行惯例,也是实现沪伦通两个市场互联互通的主要方式。为降低市场的成本,上交所对跨境转换参与主体实行备案制,符合条件的机构完成备案后即可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办理全球存托凭证生成与兑回业务也仅需在上交所备案。

上交所表示,提升跨境转换效率是发挥沪伦通存托凭证定价效率的关键。为使沪伦通存托凭证的供给与需求相适应,避免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价格出现大幅偏离,《跨境转换指引》确定了在目前条件下可实现的效率较高周期较短的生成与兑回流程,保证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效率,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同时,为降低跨境转换业务对现有市场影响,维护市场稳定,《跨境转换指引》对跨境转换参与主体实行严格监管,规定了跨境转换主体账户备案、托管人信息报送与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明确了境内接受委托的会员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与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的监督管理义务,确保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合法合规。

上交所表示,沪伦通市场联接伦敦与上海两地市场,考虑到两地交易时间差异较大以及投资者对产品熟悉度较低,做市商机制对市场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上交所引入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制度,并制定《做市指引》。

《做市指引》采取在全面性基础上保持适当灵活性的原则。一方面,《做市指引》对做市商资格管理、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做出整体的基础性规定,为做市商业务的开展提供制度支持。另一方面,《做市指引》对做市商报价指标要求、做市商评价指标、交易费用减免等,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具体评价指标、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将在业务指南及做市协议中明确,为未来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对这些指标的调整留出了灵活的空间。

《做市指引》具有“沪伦通”业务特征。由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标的是以英国证券为基础的中国存托凭证,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因此在做市商准入管理中,为保证做市商充分了解国际市场与国际证券业务,要求申请做市商的机构需具备三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与此同时,为促进境内投资者对投资标的了解,《做市指引》要求做市商应当推动本公司研究团队对其做市的中国存托凭证及其基础股票开展相关研究。

责任编辑:张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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