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继2002年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沿用16年后的一次重大修订。在这期间,作为国际公司治理主要规则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于1999年颁布后于2004年和2015 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中国资本市场也经历了国美、雷士照明、万科等一系列对市场影响深远的股权之争。
为本次《准则》修订,证监会还在6月份专门召开座谈会向企业家们征求意见,可以看到,新版《准则》充分总结和吸收了境内外市场公司治理实践经验,直面新情况新问题,针对防范大股东侵占、保护创始股东利益、规范控制权交易和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等问题均做了重点修订,对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订的重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强化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引领作用;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保护;
三是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用,确立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四是对上市公司治理中面临的控制权稳定、独立董事履职、上市公司董监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提出新要求。
修订后的《准则》共十章、98条,内容涵盖:
1. 上市公司治理基本理念和原则;
2.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第二、三、四章);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三、四章);
4. 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5.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规范;
6. 机构投资者及相关机构参与公司治理(专设第七章);
7. 上市公司在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基本要求;
8.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
下面,我们对重要新增和修订内容进行剖析:
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准则》进一步突出了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确保股东得到公平对 待(第三条);强调在上市公司治理中,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八条);要求上市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办法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要充分披露原因(第十条)等。
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
针对实践中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准则》进一步强化了约束,在诚信义务(第六十三条)、承诺履行(第六十六条)、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第六章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第九十条)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新增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规定:
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不断深化的趋势,倡导长期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引导投资者更加关注公司内在价值,《准则》借鉴OECD《公司治理原则》2015年修订的经验,新增第七章,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规范控制权变动时的公司治理:
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导致上市公司治理不稳定的情况,《准则》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回应,包括: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第七条);要求董事解聘的补偿条款内容公平合理(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过渡期内有关各方应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第六十七条)。
强化独立董事职权和规范:
在“万科事件”中,独立董事华生连续在上证报独家发表署名文章,让外界了解了万科事件的诸多细节,也充分体现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特别是当公司面临控制权变动等重大事项时的关键作用。
《准则》对强化独立董事职权和规范也做了新的规定,包括:明确了独立董事针对相关事项的特别职权(第三十六条);同时,对其履职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十七条),即“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强化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准则》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分别对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以及公司治理相关信息作了规定,形成了ESG(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与国际主要市场的ESG信息披露发展保持了同步。
CDR公司同样适用:
证监会还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新《准则》,研究完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修改相关自律规则,逐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体系。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培训,强化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