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违约处置有了新的进展。券商中国记者获悉,近日,为“15五洋债”和“15五洋02”提供中介服务的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接到浙江证监局的调查通知。
在此之前,今年7月,证监会已对五洋债及20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随后8月份,五洋债的评级机构大公评级因三年多摊上12只违约债券,同时被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开出两大罚单,并被暂停相关业务1年。
两家中介机构接调查通知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近日,为“15五洋债”和“15五洋02”提供中介服务的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接到浙江证监局的调查通知。
德邦证券独家回应券商中国称,将全面、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的调查工作;同时,德邦证券将继续在法律框架下,积极承担五洋债处置工作中的应尽义务。目前该公司各项工作均保持正常有序运营。
五洋债投资者向券商中国记者反映,发行人法律意识淡漠,置投资者合法权益于不顾,9月3日五洋建设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陈志樟等已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此外,有投资者称,目前五洋建设还有一只私募债“16五洋01”处于违约但未兑付的状态。投资者迫切希望,在监管部门引导和支持下,五洋债的问题能够加快得到解决。
五洋债违约事件于2017年8月爆发,因其作为2015年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新规》)出台、交易所公司债大跨步发展之后,第一起公开发行的非上市公司债违约案例而受关注。
今年7月,证监会对发行人五洋建设开出了4140万元的巨额罚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被终身市场禁入,相关责任人员被给予警告并合计领了254万元罚款。
但巨额罚单之后,五洋债的持有人却不能结束漫漫讨债之路。“15五洋债”、“15五洋02”均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小公募债”,投资者包括100余家券商资管、银行、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人,以及700余名个人投资者。目前,这些个人投资者仍然在期待一个结果。
一位投资者告诉券商中国记者,“五洋建设现在已经是个空壳公司,他们没有钱还。我们只能找五洋债的中介机构。”
“我们广大债民当然是最希望此事能够行政化解决,监管已经对两家中介机构立案调查,我们也在等一个结果。但同时,我们也诉诸法律,目前超过20位五洋债持有人已经提起诉讼,杭州中院已经受理此案。”该投资者称。
处置仍待推进
五洋债违约事件爆发于2017年8月,五洋建设当时因未能按期完成“15五洋债”的回售和第二年利息兑付,构成15五洋债实质违约,同时,触发了第二期债券“15五洋02”的交叉违约。这两期违约债券总额共计13.6亿元。五洋建设是浙江一家未上市民营企业,主营业务为工程建设。
今年1月,五洋债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就在上交所披露了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集团开出的《行政处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书》,五洋建设涉嫌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处罚书指出,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
此外,五洋债上市前公布的募资说明书显示,募集的资金7.2亿元用于偿还短期债务,6.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但五洋建设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其中的10.48亿元划往非关联公司浙江国通物资有限公司,之后将上述款项中的3.31亿元和4.01亿元分别划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控制的五洋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工商资料显示,浙江国通旗下有家全资子公司名为浙江智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与五洋公司总部注册地址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债券发行款项既未严格存入专项账户管理,也未直接用于核准用途。
今年7月,证监会完成了对五洋建设涉嫌欺诈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违法一案的听证和复核程序,对五洋建设及20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其中,五洋建设领了共计414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被终身市场禁入,相关责任人员被给予警告并合计领了254万元罚款。
8月份,五洋债的评级机构大公评级因三年多摊上12只违约债券,同时被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开出两大罚单,并被暂停相关业务1年。
“作为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是否有责任,还需要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最终结果。”一位多年受理债券诉讼的律师告诉记者。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德邦证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该去证明。”上海一位证券行业资深律师说。
此前,德邦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两次收到监管警示函。
浙江证监局曾于2016年7月6日,因五洋建设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对德邦证券出具警示函。
2017年11月14日,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上海证监局认为,作为“15五洋债”、“15五洋02” 两期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公司在债券存续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未及时向市场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