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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广州打响一线城市扩大金融开放第一枪!重点提到11项举措,从银行证券保险到基金都有大动作

2018-09-06 09:42 来源 : 券商中国        作者:陈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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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带一路”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机遇下,首个一线城市扩大金融开放的专项政策出台了!而这个一线城市,就是广州。

3、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4、支持商业银行在广州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

5、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争取加快取消证券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6、扩大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经纪、咨询等;

7、支持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支持在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设立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

8、放开广州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落实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到广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9、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穗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的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2亿美元降至不低于50万港币。

10、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11、降低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

券商中国记者从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官网获悉,印发《关于广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

9月5日下午,《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在广州市新闻中心举行。《实施意见》包括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10条政策措施,与此前6月21日广州金融发布公布的条款相比,更加细化、具体。

广州市金融局局长邱亿通表示,本次《实施意见》的最大亮点是国内一线城市中首个为金融领域出台的专项对外开放实施意见。

此外,亮点还包括,在大幅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及外资股比方面,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商业银行在广州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

而在降低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方面,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穗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的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2亿美元降至不低于50万港币。

亮点一:把握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机遇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表示,《实施意见》是在“一带一路”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机遇下提出,对于广州利用外资、集聚金融资源,促进金融改革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表示,广州金融竞争力和影响力逐步增强,国际金融资源配置能力不断提升,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发展目标。

6月21日上午,在2018年“广州金融”发布会上,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局长邱亿通透露,广州市已经拟定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10条政策措施。不到3个月,10条政策措施正式落地。

邱亿通还介绍,“粤港澳金融发展指数”即将推出。该指数将从多个维度考量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的发展情况,包括湾区金融发展现状、未来发展信心指数,以及湾区内各类金融机构运行状况、金融创新发展情况等,打造成为客观评价粤港澳区域金融发展的权威性、标杆性金融发展指数,为粤港澳湾区内精准制定金融政策、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湾区招商引资等提供前瞻性参考。

亮点二:广州打响一线城市扩大金融开放第一枪

邱亿通介绍了《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他表示,目前,广州是一线城市中首个出台金融扩大开放专项政策,体现出市政府对金融对外开放的高度重视,也展现出广州提升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决心。

《实施意见》为完善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好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排头兵提供有力支撑。

亮点三:大幅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及外资股比

《实施意见》在按照国家金融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放宽金融外资准入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2、允许外国银行在广州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3、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争取加快取消证券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4、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5、支持商业银行在广州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

6、扩大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经纪、咨询等;

7、放开广州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落实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到广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等等。

在系列措施中,广州对保险业,外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给出特别优惠的政策。

亮点四:降低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

《实施意见》发挥《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和有关规定的政策优势。按照CEPA补充协议和有关规定,允许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在广州申请设立异地支行。

截至目前,港澳资银行在广州设立营业性机构38家,在穗港澳资银行总资产近千亿元。2014年10月,银监部门批准创兴银行汕头分行在广州设立异地支行,2016年5 月,创兴银行广州支行升级为分行。

同时,支持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支持在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设立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邱亿通表示,CEPA补充协议10出台后,广州积极对接港澳金融机构,争取合资券商落户,先后指导粤港证券有限、粤港证券股份、恒赢证券等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目前,粤财集团拟牵头新设并落户南沙自贸区的粤港证券股份正在证监会排队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穗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大幅降低,门槛由不低于2亿美元降至不低于50万港币。

亮点五:支持开展先行先试业务

切实利用好两个金融改革创新平台开展先行先试业务也是本次《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

邱亿通介绍,依托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在人民币跨境业务、绿色金融试点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

数据显示,截至7月末,落户南沙的金融及类金融企业5542家,今年新增2245家,其中:

融资租赁企业(含金融租赁)1551家,注册资金3731亿元,融资租赁企业累计业务合同余额2000亿元。

跨境人民币贷款备案金额61.69亿元,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446.92亿元。

截至7月末,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入驻机构113家,开发绿色信贷产品53个,绿色信贷余额110.78亿元,发行绿色企业债、金融债124亿元。

广东省绿色金融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合作设立棕榈生态小镇产业基金、空港投资基金、新能源汽车基金等产业基金150亿元。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累计成交配额突破8000万吨、总成交金额超17亿元。

亮点六: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深度融合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外资金融机构与我市的独角兽企业在金融科技、金融安全领域开展合作。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广州资本市场建设。

邱亿通表示,今年以来,广州成功举办广州金融首次境外推介会-2018穗港金融合作推介会、广州市金融业推介会等一些列论坛展会,并达成多个合作意向,如日美部分金融机构拟在南沙设立QFGP(Qualified Foreign General Partner,合格境外普通合伙人)和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等形式的外商股权投资基金,美国部分机构拟在南沙设立金融科技公司引入美国金融监管科技。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还支持境外证券交易所在广州设立区域总部或办事处。

亮点七: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批筹工作

记者注意到,此次《实施意见》重点引进未在广州设立机构的世界500强金融机构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

此外,对有意落户广州发展的外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新设(或申筹)项目,协助股东单位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牌照,并全力支持新设机构的批筹和开业工作。

亮点八: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办事流程

《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给外资金融机构营造优质金融营商环境。

具体举措包括:工商登记、税务办理等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争取实施外资金融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金融产权和债权保护。依托南沙自贸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引进金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打造与港澳有效对接、符合国际惯例、简便高效的金融法治环境。在天河中央商务区推行楼宇可持续发展指数评定,创造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企业营运环境。

亮点九: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对位列世界500强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总部企业。

此外,实实在在的政策礼包还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各区政府在金融功能区打造“外资金融大厦”,对新注册在广州并进驻“外资金融大厦”的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租金一免两减半”优惠:即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支持,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租金支持。

亮点十:加强外资金融机构人才服务

此次,还修订《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从外资金融机构人才子女教育、签证、购房、汽车摇号等都给出了相关配套政策:

1、区政府按区实际情况协调本辖区内外资金融机构高管子女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2、支持建设金融家(金融空间)等载体,为外资金融机构人才居住、工作、生活、休闲创造优质条件。争取率先落实国家人才签证政策,扩大外籍人才签证发放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签发长期多次往返签证。

3、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金融人才在穗购买商品住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金融人才申请中小客车摇号和竞价。

亮点十一:支持开展先行先试业务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加强组织、协调推进,明确分工和责任,建立监管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金融相关政策文件共享,及时通报行业动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有利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良好环境。将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工作纳入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年度工作,建立年度总结报送制度,定期总结评估和通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成果和经验做法。

责任编辑:郝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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