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但是触及红线者却不减反增,截至目前,今年受罚人数有大增之势。
证监会最新一则行政处罚书显示,曾在西部证券、东吴证券任职的王坚,操作家属的账户多次交易股票,达到200余次,累计交易金额达162万,不赚反亏损失了6.6万,最终被罚款3万元。王坚在履职上述两家券商时,均为营业部负责人。
证券营业部显然是从业人员炒股的“重灾区”。
券商中国记者统计显示,年内已有21名证券从业人员被罚,罚没款项超7000万,证监会还对2名从业人员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3年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及券商包括:方正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达证券、五矿证券、华安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中金公司、民族证券、太平洋证券、安信证券、国联证券、山西证券、西部证券、东吴证券、中信证券等16家券商。
妻子、小姨子账户齐上阵,用营业部电脑下单
炒股五年,不赚反亏,作为营业部负责人的王坚投资技能并不算好。
江苏证监局最新发布的行政处罚书显示,2007年4月至2011年1月,王坚在西部证券工作,担任丹阳丹凤北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2011年1月,王坚进入东吴证券工作,担任常州关河中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
2010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王坚操作配偶吴某的西部证券及东吴证券账户、配偶之妹吴某芳的东吴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王坚使用本人手机及在单位使用电脑下单交易,操作吴某西部证券账户交易5笔,操作吴某东吴证券账户交易3笔、操作吴某芳东吴证券账户交易21笔,使用西部证券丹阳营业部电脑操作吴某西部证券账户交易1笔,使用东吴证券常州营业部电脑操作吴某西部证券账户交易18笔、操作吴某芳东吴证券账户交易142笔,累计成交金额1,622,619.98元,亏损66,706.73元。
江苏证监局认为王坚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决定对王坚处以3万元罚款。
营业部成炒股“重灾区”
不光王坚,今年以来有多位营业部从业人员因炒股受罚,有员工也有总经理和负责人。
近期被罚最重的要数方正证券南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姚磊,他在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使用本人手机操作“赵某会060××××563”“赵某会E02××××504”账户交易“安科生物”“广州友谊”“国信证券”“华昌化工”“华胜天成”“江特电机”“经纬纺机”“双塔食品”“先锋新材”“园城黄金”“云南锗业”“中国北车”“中国南车”“中国铁建”“中国一重”“中海集运”“中联重科”等17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413900股,成交金额3924736.00元,累计卖出成交835200股,成交金额9015764.59元,获利878322.35元。
证监会认定姚磊违反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认为姚磊在患有胶质瘤的情况下,配合调查,主动上交手机,对查清违法事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如实陈述自身违法行为,表示深刻检讨。责令姚磊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姚磊违法所得878322.35元,并处以878322.35元罚款。
另外还有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员工徐康、中信证券营业部员工姚逸宇、财达证券石家庄和平东路营业部员工焦玉淼和中银国际深圳中心四路营业部客户经理曾玉山,他们都是在近两个月内被处罚的。
纵观全年来看,受罚的21名从业人员中,有17名在各地营业部任职,占比超八成,营业部成处罚“重灾区”。由于证券公司营业部遍布各地,经纪业务条线员工数量众多,难免有个别员工行业失当。据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透露细节显示,部分营业部员工利用营业部电脑、单位电脑等操作亲属、朋友账户,因而被予以处罚。
被罚人数已是去年三倍
上述21被罚从业人员,16名从业人员的处罚案由为“违法买卖股票”、5名从业人员的处罚案由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
根据去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例发布汇总信息,2017年全年共有7名证券从业人员因违法买卖股票被罚,2名人员因代客炒股被罚。由此可见,在今年仅8个月的时间内,监管部门通报证券从业人员处罚情况的数量已是去年全年的三倍。
在今年以来公布的21名证券从业人员被罚案件中,有7名的处罚系由证监会直接作出,其余14名则分由江苏证监局、上海证监局、安徽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山东证监局等地方监管部门作出。从处罚金额上看,21名证券从业人员的罚没款超过7000万元。此外,证监会对2名从业人员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3年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禁止从业人员炒股,红线意识需强化
监管层对于“从业人员炒股”一向明令禁止。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进行股票交易的规定,其规制目的在于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资者,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也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该条规定了违法主体限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客观行为是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认为,此类禁止是立足于证券市场对公开公正的基本要求,结合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特征所做出的十分重要的举措。首先,作为各类专业从事证券交易及经营业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其必然会在工作过程中获得超越常人的业务优势以及各类信息优势,如果允许其利用此类优势进行证券买卖操作,则必然会大大损害普通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其次,证券行业从业及监管人员具有参与证券行业监管立法立规、交易审核、以及日常证券行业活动的业务需求,当其参与证券买卖活动时,则必然与其所应当负有的职责产生冲突,影响职责的履行,扰乱证券活动秩序,损害投资人权益。因此,无论基于何种程度的考量,对证券行业从业及监管等领域的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行为的禁止都是合理应当的。
近两年来,监管层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参与证券交易的稽查执法力度明显加强,券商内部也将代客理财作为一票否居的行为。虽然新修订的《证券法》中也将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纳入讨论范围,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仍是一道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