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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开放再下一城 市场良性发展驶入“快车道”

2018-08-24 21:05 来源 :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林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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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4日公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外资持有境内期货公司股比不超过51%,三年后股比不受限制。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期货业扩大开放政策正式落地。期货业扩大开放能够与期货市场的开放形成协同效应,促进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良性健康发展。同时,为期货业引入境外金融机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系统,提升行业综合实力。

期货市场扩大开放

具体来看,《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办法》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期货公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及服务指南相关规定,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持有境内期货公司股比不超过51%,三年后股比不受限制。

“此次《办法》是对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决策的落实。”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通过明确适用范围、细化境外股东条件、规范间接持股、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等内容,规范了外资机构在境内从事相关经营业务的业务行为,并通过放宽持股比例限制等规定提高了外资在其控股境内机构的业务权限,丰富了境外机构在国内可从事的金融类业务范围和种类。

权威人士介绍,期货公司对外商投资开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2005年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证监会发布《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允许符合条件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或收购期货经纪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49%。二是2014年为落实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10号),将开放范围扩大至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外资股比仍为不超过49%。三是2017年中美两国元首北京会晤后,我方对外承诺期货业外资股比放宽至51%,三年后不限制投资比例,证监会及相关部委为落实承诺陆续出台了配套政策。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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