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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 国农科技及多名高管遭处罚

2018-08-15 21:20 来源 :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郭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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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购买一项专利使用权未及时披露,国农科技(000004)及多名高管遭证监会处罚。国农科技8月15日晚间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6号),上市公司、李林琳、江玉明、杨斌等均被列为处罚对象。

根据调查,自然人胡某泉拥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ATP专利),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与其签订《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胡某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1.54亿元,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198.83%;占2013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述事项构成重大事件,需及时披露。但国农科技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2017年6月14日,国农科技接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告称,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承担主要责任,国农科技时任董事长江玉明、总经理李林琳、董事会秘书杨斌通过主持或参加董事会、听取汇报、接收邮件等方式知悉《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但未按照相关规定敦促、组织公司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系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国农科技、李林琳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从重处罚;杨斌配合调查,可酌情从轻处罚。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拟决定:对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林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江玉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杨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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