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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激增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2018-08-02 08:29 来源 :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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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简称《解释四》),并召开记者发布会。

会上透露了一组数字: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2564件;2017年,这一数字达到了127611件;另外,还有大量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多数涉及保险合同问题。如果加上这些案件,案件数量增长量更大。

针对财险保险合同纠纷出台司法解释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解释三》”解决人身险合同纠纷问题,今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财产保险合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解释,以期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解释四》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解释四》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作了介绍和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解释四》共21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二是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三是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四是明确了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

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流转频繁,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很常见。比如,张三购刚买了一辆二手车,保险还没有转到张三名下的时候,车子却先出险了,张三能不能找保险公司去赔?保险应该怎么赔?《解释四》对这个争议的问题予以了明确。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有权主张保险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然由转让人承担的,则转让人有权主张保险金。

《保险法》第57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予以抗辩。

针对这一问题,《解释四》第6条规定,保险人以该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旨在引导、鼓励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施救、减损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扩大,以实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

代位求偿权不得大于保险人权利

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帮助被保险人完成赔付之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会让渡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这个求偿权去向责任人索赔。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因为一些原因,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保险公司还能不能去找第三方索赔?《解释四》规定,遵循保险人依据代位制度取得的权利不能大于被保险人权利的原则,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预先放弃行为有效,则保险人不得再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审查被保险人放弃行为的效力。如果无效,第三者则不得以此为由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预先放弃赔偿请求权,属于对合同订立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就此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但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该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责任保险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解释四》第15条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作出规定,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规范的裁量标准问题。第16条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作出了回应。第17条明确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问题。《解释四》还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和解参与权、诉讼时效起算等问题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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