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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实控人失联“牵出”托管人乱象

2018-07-23 10:47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作者:叶斯琦 许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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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私募实控人失联“牵出”托管人乱象 托管“甩手掌柜”被推向前台)

日前,上海一家私募基金实控人失联后,4家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随即引发市场震动。事件一出,作为资管行业的“守门人”,托管人的职责开始备受关注。

  不过,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在私募基金领域,托管业务中的违规现象并不鲜见。有托管机构对管理人指令的审核流于形式,甚至只是做了形式上的托管,以致出现管理人挪用资金或庞氏骗局等乱象。

  业内人士表示,托管人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道重要防线。如何更好地发挥托管人的作用,不仅是备受关注的大课题,更是关乎每个投资者切身利益的必选题。

  托管人承担何责

  日前,在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隆财富”)、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尚投资”)、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泰投资”)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后,涉及的托管人备受各方关注。

  记者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披露的信息发现,上述基金公司共发行了上百只私募基金产品,涉及的托管人包括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国信证券、招商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

  消息一出,有意隆财富的投资者向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有责任。现在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跑路了,托管机构是否应该共同担责?”

  对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做出回应,称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协会强调,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协会发布公告后,意隆财富当日晚间发布公告表态称,将严格遵循协会的公告内容处理相关事宜,积极配合投资者进行托管行的登记工作,协助托管银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共同维护投资者权益。

  “在管理人跑路、失联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该承担起积极责任。”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核心业务而言,托管的实质是安全保管和监督管理人。

  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托管银行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以维护好基金账户资金安全。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另据报道,已有股份制银行上海分行暂停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托管业务,不再出具相关确认函;还有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该行虽未停止私募基金托管,但已经收紧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包括严格审核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等。

  在私募跑路等事件发生后,业内人士普遍表示,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受托职责,以基金为单位,召开持有人大会,接管基金管理权,代表投资者追讨资产,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柯荆民认为,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托管人应该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实现信托的隔离原则,建立私募基金募集账户与托管账户的有效隔离。要求基金管理人分别开立基金募集账户与托管账户,严禁两类账户混同使用;二是认真履行指令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发现投资指令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应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审核的对象包括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三是坚持基金“资金闭环管理”。在基金合同及相关投资合同中均明确约定托管账户是基金资金划转及回笼的唯一账户。对于确因投资者原因需要调整资金流向或收款账户的,应要求投资人出具书面说明,并附有充足的证据。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森泰也表示,法律对托管人的职责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大体可以分为四项:一是保管基金财产;二是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三是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四是其他职责。“其中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是核心。”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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