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之内,银保监会连发6道监管函!专项检查暴露险资运用等八大问题。
6月28日,银保监会开出6道监管函,分别涉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保险机构。
据了解,这批监管函其实是对去年10月至11月份的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去年,原保监会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展开了一项全面的专项现场检查。
6家险企现场检查暴露八类问题
6月28日,有6家保险机构收到银保监会监管函,分别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家公司中,既有寿险公司、也有财险公司,还有资产管理公司,不同公司之间的资管业务模式差异很大。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主要暴露出以下八大问题。
一、股票投资控制不严
一些公司存在股票超限投资。2017年上半年,众安财险持有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多日超过监管规定比例,在投资超比例后仍继续买入该股票。
一些公司对股票投资的管理不足。比如紫金财险集中交易室管理薄弱,集中交易室门禁管理松散,未安装监控设备,其他人可以随意进入;交易人员移动通信工具未实现集中保管;投资交易信息管理不严格,未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程序变更管理流程,未建立对变更管理控制的监控流程等等。
二、股权投资问题多
最近几年受到保险机构重视的股权投资业务问题颇多。
比如,中华财险在开展个别项目的直接股权投资时,未进行完善的尽职调查及合规评估。幸福人寿2016年第四季度、2017年第一季度在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20%的情况下,开展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未按规定报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三、投资部门存在管理漏洞
投资部门没有按照要求保持独立。比如,中华财险投资管理部未正式任命负责人,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兼任部门负责人,投资管理运作未能遵循独立性原则。
还有公司的投资团队人手不足,不符合规定。幸福人寿股票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和交易人员等主要业务人员不足12人,股权投资团队不足5人。
四、信息披露遗漏
关联交易是信息披露违规的高发地带。民生通惠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和重大风险事件的监管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众安财险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重大关联交易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未制定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委受托投资不规范问题
安诚财险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借用受托通道对多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下达投资指令,自主决定投资品种和规模、开展实质性风险评估,并与受托方签署投资风险提示函和承诺函,声明承担委托投资项目的风险,形成事实上的“假委托”投资业务。
此外,民生通惠为部分产品的外部投资顾问设置系统访问权限和投资经理账号,由其远程登录民生通惠的投资管理系统,直接下达投资指令买卖股票,形成实质上的转委托。银保监会认为,此举是“让渡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职责”。
六、资金运用制度不健全
不少问题亦与资金运用制度不健全有关。
比如,幸福人寿未制定关于控制各类保险资产投资比例的制度,也未就投后管理工作制定系统的或者专门的管理制度。
中华财险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执行集团公司的相关制度,除了《农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资金管理办法》外,公司未制定完备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制度。
七、投后管理不到位
幸福人寿未按监管规定强化投后管理,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后管理档案仅为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托受托人提供的季报、年报形成的制式报告,内容流于形式,要素不全。
八、其他违规事项
检查中,常见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比如,安诚财险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未按规则定期召开会议,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长期低于最低规定人数;未针对银行存款投资建立日常询价制度和询价记录,未制定交易对手管理和存款产品选择的制度以及交易对手备选库等等。
检查目的是摸排风险隐患
去年下半年,原保监会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展开了一项全面的专项现场检查。本批次监管函其实是对去年10月至11月份的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的处理。
据了解,该次现场检查是原保监会实施“强监管、治乱象、补短板、防风险”的一部分,检查的任务是“摸排和查找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隐患,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化解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这次专项检查查得非常细,从操作流程到制度设计,再到工作底稿、会议记录,几乎把各个部门都摸了一遍底。”一位接受过检查的保险公司资管中心人士表示。
据了解,这次专项整治重点关注重大股票股权投资、另类及金融产品投资、不动产投资和境外投资等业务领域,重点梳理合规风险、监管套利、利益输送、资产质量、资产负债错配等风险点,重点检查利用金融产品嵌套和金融通道业务开展投资,利用金融产品、回购交易及资产抵质押融资放大投资杠杆,以及利用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利益输送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