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2日下午就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举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其中,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成为关注的要点之一。
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在当下却是一个值得聚焦的议题,也是一个事关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严峻问题。
长期以来,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备受市场和投资者诟病,一些典型案例广为人知,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例如,有着资本市场造假标本之称的“A股造假上市第一案”——绿大地欺诈发行案,起初,法院认定,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公司被判处罚金400万元,何学葵被判刑3年,缓刑4年。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昆明中院重审后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虽然重审改判后相关人员的处罚加重了,但仍有投资者认为惩戒力度不够,另外,许多投资者损失仍无处追讨。
再如,2018年,备受关注的赵某、黄某夫妇,因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处以罚款合计120万元。虽然对该案的处罚力度已经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类行为的“顶格”处罚,但相对于其可能获得的巨额利益和股民遭受的惨重损失来说,这一处罚力度仍显不足,也不足以震慑后来者。
违法违规成本过低,而上市和并购成功之后可能获利巨大,二者巨大的反差,正是欺诈发行、信息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乱象频出的关键原因。
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处于核心地位,他们是资本市场生生不息、不断发展的最重要力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因此,必须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等老大难问题,对侵害投资者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这是维护投资者信心与市场持续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要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问题,关键在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构建合理的惩戒规则。例如,从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三个方面进行“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对某些环节存在的民事赔偿责任缺位或刑罚力度不足的问题进行纠正或补漏。
近年来,证监会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同时加大了改革和完善法规的力度。2018年新出台的退市新规,就是制度建设的积极举措。
当前,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仍然突出,建立和完善惩戒制度是当务之急。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是广大投资者的热切期待,也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