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再添政策利好——多项股份回购安排“松绑”。
证监会发布第37号公告——《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明确了股份回购的基本规范,打开股份回购的制度空间,有助于切实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同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实施层面,为上市公司更为灵活、便捷实施股份回购“铺路搭桥”,努力将股份回购的制度功能更为充分的发挥出来。
证监会《通知》要点:
1、有回购股份意愿的上市公司,要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股份回购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购机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
3、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全面、审慎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影响,说明回购方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
4、确保股份回购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应登记在按规定开立的专用账户中,该账户中的股份依法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
5、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不得通过“利益输送”、“忽悠式回购”等行为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回购细则》要点:
1、严格规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在股份回购期间的交易行为;
2、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必须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3、严格限制特定主体在回购期间减持本公司股份,抑制利用回购进行不当套利;
4、允许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期限由半年延长至一年;
5、上市公司可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等回购股份;
6、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7、控制回购节奏和数量,防止冲击二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深交所《回购细则》要点:
1、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2、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3、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4、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在披露回购方案时,需披露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说明。
证监会:上市公司要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必要性
《通知》指出,完善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有回购股份意愿的上市公司,要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股份回购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同时,相关各方要切实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购机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全体董事应当履职尽责,确保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回购后的股权分布原则上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全面、审慎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影响,说明回购方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在回购股份过程中、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实施完毕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实施进展或结果。
《通知》称,要确保股份回购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应登记在按规定开立的专用账户中,该账户中的股份依法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者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而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此外,《通知》还强调,加强权益保护,严格追究违法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不得通过“利益输送”、“忽悠式回购”等行为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股份回购等信息依法公布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未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上交所《回购细则》:严控董监高借回购“拉抬”减持
上交所表示,此次出台的《回购细则》,旨在为上市公司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股份回购,提供可操作、可实施的具体指引。主要安排:
一是明确处置方式。回购后的股份如何处置,上市公司十分关心。《回购细则》明确,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的股份回购,在持有半年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这一安排,主要是为上市公司平衡好股份回购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供更为灵活的市场化手段。
二是简化决策程序。股份回购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具备共同的股东利益基础,决策程序简化具备合理性。《回购细则》落实《公司法》修法要求,采用授权方式,简化了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其次,考虑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是股份回购的第一责任人,允许其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聘请财务顾问、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独立意见,降低股份回购的实施成本。
三是便利实施操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做出相应安排。一个是丰富了回购资金来源。《回购细则》提供了多样化的资金来源选择,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优先股或可转债募集的资金以及闲置的其他募集资金等,都可以根据需要用于回购股份。同时,还允许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发行优先股。另一个是回购期限更为灵活,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期限由半年延长至一年。
对于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称,结合已有的市场实践,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做出了多项从严监管的制度安排。重点是,一方面严格规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在股份回购期间的交易行为,堵住内幕交易和“拉抬”减持的通道;另一方面控制好回购的节奏和数量,避免股份回购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一是严格规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在股份回购期间的减持行为。《回购细则》明确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同时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在回购期间不得减持股份。
二是要求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具备明确预期。针对个别公司在股份回购中预期不明、随意变更的情况,《回购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必须明确回购数量或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不得误导投资者。
同时,《回购细则》还在总结相关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时间、数量、价格区间、投票承诺、董事会意见等从信息披露上作出了规范要求,防范出现“忽悠式”回购提议误导投资者。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回购进展的持续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实施已披露的回购计划。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的刚性约束。《回购细则》要求公司董事会审慎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方案,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目的用途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目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金额。
同时,回购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者终止。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上交所将对公司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发现存在不当行为的,将及时予以纠正。
四是《回购细则》参考境外市场的成熟做法,合理限定了一定时期内的回购数量,还对回购价格、实施时间做了必要的限制,确保股份回购有序实施。具体要求为,每5个交易日回购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以防范对二级市场的正常交易产生冲击;
五是明确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股份回购属于股价敏感事项,必须严格防范可能产生的内幕交易行为。《回购细则》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全部推定为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同时,考虑到其他主要股东也有可能提出回购动议,还特别将提议人一并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确保内幕信息核查及时、准确、全面。
深交所: 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深交所就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股份。
为支持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明确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深交所结合上位法要求及日常监管实践,在200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拓宽回购股份适用情形,明确“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购要求。
将回购目的拓宽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权转换以及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等多项情形。同时,进一步明确“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具体适用标准,包括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明确该情形下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保证回购效果。
二是简化特定情形回购审议程序,规范回购股份的提议程序。
因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权转换以及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实施。对于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规范提议程序、披露要求等。公司收到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提议内容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三是细化回购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变更要求,要求公司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数量。
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多种用途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明确各种用途下的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金额范围。公司披露回购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实施回购且已明确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变更回购股份用途。除“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外,其他情形下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
四是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上市公司可以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其他合法资金。公司当年回购股份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
五是明确回购股份的减持要求和限制。
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可以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六个月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减持前应当提前十五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并应当遵守窗口期限制,履行减持进展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外。此外,该情形下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回购期间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结合监管实践不断完善相关配套规则及监管措施,为上市公司规范、高效实施回购股份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同时,将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的日常监管,强化回购股份信息披露要求,重点防范市场风险,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