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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融资两项关键规则 明确募集资金用途

2018-11-10 08:09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作者:徐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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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9日消息,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修订后的《监管问答》,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二是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高莉强调,证监会将依法全面从严加强对上市公司融资的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当前民企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尤为突出。”中信建投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投资银行部行政负责人刘乃生认为,证监会修改《监管问答》的出发点也在于此,希望通过资本市场的力量缓解上市企业(特别是民企)融资难问题。

华融证券常务副总经理张建军表示,新修订的再融资监管要求将有助于真正有需求且有必要的上市公司获取资金,能更好适应当前上市公司经营客观环境,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环境,能切实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修订后的《监管问答》,一方面,可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企业债务压力,降低企业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卞永祖认为,本次修订提升融资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有利于企业从长远发展角度及时转变经营战略,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避免因为流动性困难导致经营困难,发挥资金最大功效。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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